诈骗嫌疑人积极退赃可获轻罚或免于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若诈骗数额较大,但存在法定从宽、全部退赃、非主犯、被害人谅解或轻微危害等情节,可不起诉或可免除刑罚。即使被判刑,积极退赃也能获得宽大处理。若涉嫌诈骗被抓捕,最好配合机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分析
1、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有没有诈骗到钱,还是得手后积极退赃的,都构成诈骗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
2、按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由此可见,要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退赃的,是有可能是可以不起诉或判决免于刑罚的。况且,即使要被判刑的话,积极退赃,也能获得宽大处理。如果涉嫌诈骗被机关抓捕了的,最好积极配合机关的工作,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拓展延伸
诈骗罪立案前退赃的法律效果与刑罚减轻程度的关系研究
诈骗罪立案前退赃的法律效果与刑罚减轻程度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研究发现,立案前退赃可以作为一种自首表现,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产生积极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诈骗罪嫌疑人在立案前能主动退还全部或部分赃款,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减轻刑罚。然而,具体减轻程度需根据案情、退赃金额、犯罪动机等因素综合考虑。有时,即便退赃,也不能完全免除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的严重性。因此,诈骗罪立案前退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刑罚减轻程度,但并非一定能免除刑罚。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
结语
犯罪嫌疑人在诈骗案件中积极退赃,可以被视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退赃,可以不起诉或可以免于刑罚。即使需要判刑,积极退赃也能获得宽大处理。然而,具体的减轻程度需综合考虑案情、退赃金额和犯罪动机等因素。因此,诈骗罪立案前退赃可以影响刑罚减轻程度,但并非一定能免除刑罚。请犯罪嫌疑人在涉嫌诈骗被抓捕后积极配合机关工作,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