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财产保全手续按以下顺序办理: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十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