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营贷款业务的个人和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是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如何构成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要件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满足什么要件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