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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和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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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从总体上说,劳动争议属于广义的民事纠纷,但劳动争议是民事纠纷中最为特殊的一类.是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有很大的区别。2、背景不同劳动争议的发生以产业社会的形成为背景,没有产业社会便没有劳动争议,而一般民事案件自从法律初创便已存在。

一、确定仲裁申诉请求的四个原则

1、确定主管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诉讼的话,也是不受理的。

律师建议:对于某些仲裁不受理,也不直接受理(仲裁手受理,比如档案返还的案件)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诉讼。对于某些仲裁不受理,肯定也不受理的案件(比如社会保险案件,目前北京大多数并不受理),干脆就别想渠道,别提这种请求了。当然,这种选择有时候比较费劲。不过在目前仲裁机关与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2、确定管辖

很多员工由于不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对于管辖的仲裁机关或者,心存疑惑,犹豫不定,很多时候会丧失仲裁的有效时机。

目前,北京市仲裁机关的做法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地的话,则由管辖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但是北京市各级对于这种做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劳动争议的管辖,以方便员工仲裁为第一原则,因此,他们基于这一原则,认定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条款,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这就在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局面,即这类案件,仲裁机关可能不受理,但是肯定受理,两者间出现了矛盾。

但是无论如何,作为这一类争议纠纷的员工,在发生类似纠纷时,即可以大胆地从仲裁机关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去进行诉讼即可。不用担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也不必在意劳动合同中的类似条款。

另外,为了作一种系统性的提示,对于其它情形的管辖,我们作以下提示:

(1)内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为企业注册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注意,这里是企业注册地,而非企业实际经营地,因为在实际中,两者的地方往往是不同的。

(2)外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作为员工,就直接去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是区批准成立的,还是市批准成立的,但是这一点对于员工来说,往往难以查对,因此,一旦与外资企业发生争议后,就直接去市仲裁立案吧,让单位来提出反证吧。

3、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

4、确定申诉请求的完整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申诉请求为:

常规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三、施工工程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吗

施工工程纠纷一般不属于民事纠纷,但涉及到以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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