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的报销期限问题的务实操作中,一般是涉及专用应在90天内处理完毕(应在90天内认证进项税抵扣,超过受限)。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可以不开具,但消费者索要时,不得拒绝开具,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向消费者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