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120以上的;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量刑处理情况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
第一档: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在本档量刑的犯罪情形如下: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即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档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在我国公民开设赌场判几年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