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清楚规定了刑事案件申诉的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各级人民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一、哪些刑事申诉由中级管辖?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诉的;
(四)对于基层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二、哪些刑事申诉由高级人民管辖?
高级人民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原经本院复核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诉的;
(五)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三、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时效是多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