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下列保护对象: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保护的权利则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