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审议权指在本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质询权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人民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表决权指在本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提名权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选举权指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县级以上)的权利。提出罢免案权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提议权指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发言表决免究权指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或者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