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就判决上诉。
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所以,尽管当事人未到庭,但若判决结果当事人不予认可,亦可就判决提起上诉。
缺席判决大多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诉讼材料无法送达采取公告送达,二是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未能按期准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积极到法庭应诉,以免判决不利的情况下再上诉,较为被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