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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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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和取得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居住保障息息相关,因此国家从法律和土地两个方面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满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等三个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且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均为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

法律分析

为什么需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呢?自“三大改造”完成以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直受到严格控制。这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居住保障功能密切相关。为确保农村集体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国家从法律和土地两个角度都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并参考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结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

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并且需要经过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体居住功能的结论。

将居民住房保障与农民住房保障相比,则更能支持上述结论。城镇居民虽然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但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来获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权。农民虽然享受不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但其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况且目前我国宅基地虽然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回收条件、回收主体及回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实际中几乎是村民一直无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灭失,村集体也鲜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拓展延伸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和生活基础,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然而,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和脆弱性,如果土地流转过度或不当,就会导致土地的荒漠化、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

因此,为了规范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才能进行。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不能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不能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能力。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为了确保农村集体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同时也可以避免滥用宅基地资源。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居住保障功能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且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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