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的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折算方法计算,但不支付不足1天的部分。某些情形下不能享受年休假,如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等。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拓展延伸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休年假的补偿规定与操作指南
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员工每年应休年假的工资日均计算,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操作指南如下:首先,确认员工的未休年假天数和工资日均;其次,根据员工的工资日均计算出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然后,与员工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最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员工支付补偿款项。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劳动法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
结语
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应根据员工每年应休年假的工资日均计算,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操作包括确认未休年假天数和工资日均,计算补偿金额,并与员工协商支付方式和时间。补偿金额应合理、公正,并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法顾问,确保合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