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刑事处罚是违反 刑法 ,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 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 (二) 拘役 。 (三) 有期徒刑 。 (四)无期徒刑。 (五) 死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