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