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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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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一、迪源光电破产清算的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清偿有哪五个顺序

破产清偿的五个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

4、清偿公司的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的财产。

一、申请破产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3、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破产后不能清偿的界定如下: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总之,破产财产清偿时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同时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企业破产,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破产人无财产可以分配的

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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