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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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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提供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原件,以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原件。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材料。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和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其次,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包括对医疗记录、证据材料等进行调查和分析。然后,鉴定专家会综合评估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损失程度等,并形成鉴定报告。最后,鉴定报告将提交给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作为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或法律诉讼的依据。整个程序和流程旨在客观、公正地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以维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

结语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大量病历资料原件,包括病程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等。鉴定程序包括申请、调查、评估和报告等环节,旨在确保医疗事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的客观公正。这一过程对于维护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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