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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属于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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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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