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
(一)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罪量刑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8、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