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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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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工程合同违约损失计算方式是什么

工程合同违约损失计算方式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确定。工程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具体的违约金的支付的金额,施工违约合同协议书是需要承担违约金或者是利用一些其他的方式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二、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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