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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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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怎样处理

1、人民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等专门人民管辖的,由专门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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