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金额而定,如果只是一百几十元的小金额就可以开专用法票,大了的话就不能。
一般而言,凡是涉及专票的结算,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体现“三流一致”(或称“三流合一”),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专票,就会有涉嫌“虚开虚抵”专票的嫌疑。
普通对接收纸质的单位来说,仅做成本费用,将专用章盖到小写金额上,也不会影响单位使用。
之所以说你将专用章盖到小写金额上,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这主要体现在:
①加盖印章不规范,影响观感。按规定专用章应盖在的右下角备注处或盖章处,你不慎加盖在小写金额处不方便使用者对开票金额的辩认。
②收票单位以盖章不规范为由,有可能退票。如前所述,虽然说将专用章加盖在小写金额处不会影响的正常使用,但是如果遇到收票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或者认真负责的会计就会退票要求你重开;或者遇到强势单位本来不想付款,就会故意找借口拖延付款,也会让你重开。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第十条 代开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