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符合规定的人可凭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没收保证金需经严格审核,经上级机关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下级机关需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返还保证金手续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结束后,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程序是怎么样的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保证金决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审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符合规定的人可以凭解除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包括诉讼活动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经过审核后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请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