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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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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 小规模纳税人 的征收管理采取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6%或4%的综合征收率,不得直接领购使用专用等。因此, 小规模纳税 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人和按规定收取的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人,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人”等账户;按应收取的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账户。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 纳税 期限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收到退回多交的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斯敏 公司 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8月份购进生产用钢材一批,普通注明价税合计69876元,材料已验收人库,公司开出期限为3个月的 商业汇票 一张;同月销售货物一批,由税务所代开专用一张,注明价款80000元,额48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收讫;月末以银行存款缴纳当月应纳的。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69876 贷:应付票据69876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84800 贷:主营业务收人80000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4800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已交税金)4800 贷:银行存款4800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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