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观点认为,判定第三人的标准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 对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专属管辖,不适用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既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