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饲料公司与乙养鸡场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某天,乙养鸡场负责人打电话给甲饲料公司,要甲饲料公司为其提供价值20万元的饲料。甲饲料公司第二天就拟了一份合同,传真给乙养鸡场,乙养鸡场负责人表示同意合同条款。于是甲饲料公司便发给了乙养鸡场20万元的饲料,乙养鸡场负责人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饲料。10天后,甲饲料公司向乙养鸡场索要饲料款,乙养鸡场负责人却以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合同不生效,拒绝向甲饲料公司付款。甲饲料公司经理非常生气,在与乙养鸡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那么,会认定合同有效吗?
这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者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先行履行的情况,事后对方当事人又因某些原因,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了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即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未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本案中,甲饲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且乙养鸡场已接收了饲料,尽管未签字,该合同也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