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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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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异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上级人民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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