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级人民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如下:危害、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