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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来源:保捱科技网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

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作业的管理,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相关要求,规范作业人、监护人、各级负责人、审批人的职责,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以下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 3职责

3.1安监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的督查,包括对作业证、审批部门审批程序、作业条件的督查。

3.2审批由各项作业安全操作规范具体规定,审批部门负责该作业的管理,要对该作业进行检查、审批。

3.3各车间负责在车间内的特种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落实。 4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

附件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2:高出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3:受限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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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6:动土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7:断路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8: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我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定义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4职责

4.1动火作业负责人

4.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1.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动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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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电、气焊工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持有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2.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2.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不完备的有权拒绝作业,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签验《动火安全作业证》,以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2.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2.5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2.6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 4.3监火人

4.3.1监火人由被动火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被动火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4.3.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3.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3.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3.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部位负责人

4.4.1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4.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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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岗位当班班长

4.6.1即动火证的最后签字人,对动火措施进行最后检查,对动火人进行安全教育,分析合格后在动火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动火。

4.6.2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措施有落实等情况,岗位当班班长有权停止动火。

4.6.3发现生产系统有异常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4.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确定是否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订批准动火作业。

5规定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5.1.2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精制系统、水解锅本体、糠醛储罐和管道、油罐、道等部位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3一级动火作业

在硫酸储罐、存柴油处、粉碎含底坑、料场周边(10米外)、水解、精制、水解楼顶等区域按照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二级动火作业

5.1.4.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1.4.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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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监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2.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2.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2规定执行。

5.2.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2.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有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2.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5.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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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2.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5.2.2.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2.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3施工部门或检修单位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4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2.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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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4.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4.2.1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5.4.3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5.4.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4.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5.4.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作业内容。

5.4.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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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为2年。

5.4.3 《作业证》的审批

5.4.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 5.4.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监部审批。

5.4.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5.4.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4.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4.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4.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范围扩大、变更内容、作业地点转移,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CLMS1230 CLMS1233 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0207

记录名称 动火安全作业证

保存期限 2年

保存地点 安监部

文件名称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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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安全措施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相距大于5米,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米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 氧气瓶、乙炔瓶防震胶圈及防止回火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并有防倾倒措施 其他安全措施: 11 编制人 :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确认人 年 月 日 时 动火人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年 月 日 时 作业证编号 CLJL0207- 生产单位负责人 9 / 58

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①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盲板作业证》。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火星飞溅 ①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5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打(√) 3 4 6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7 8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①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①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9 通风不良 10 未定时监测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1 监护不当 12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①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①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一级、特殊动火作业证》。 13 14 10 / 58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规范我公司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3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电压等级距离(m) 4职责

4.1安全主管副总负责特殊高处作业的审批;安监部审核或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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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5 2.0 632.5 220 4.0 330 5.0 500 6.0 4.2安监部负责高处作业的管理及负责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的审批;事业部和作业车间会签。

4.3高处作业部门负责人负责一级高处作业的管理及审批。 5规定

5.1高处作业分级

5.1.1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5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2.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2.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2.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2.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2.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2.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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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2.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2.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公司的应急预案:

5.2.1.9.1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2.1.9.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2.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待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2.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2.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2.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2.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2.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2.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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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2.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带,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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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5.2.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等均压服。

5.2.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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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2.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2.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2.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2.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2.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5.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5.3.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监部审批。

5.3.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5.3.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官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5.3.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5.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监部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副总审批。

5.3.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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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风高处作业。

5.3.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5.3.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5.3.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3.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5.3.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3.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监部留存,保存期2年。

5.3.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GB2811 GB/T3608 GB4053.1 GB4053.2 GB6095 GB7095 GB12142 GB/T13869 JCJ46

文件名称 安全帽 高处作业分级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安全带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L409DL电力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7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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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 CLJL1221

记录名称 高处安全作业证

保存期限 2年

保存地点 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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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单位 作业人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CLJL1221-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类别 监护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安全措施 确认人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空气呼吸器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无需采用)防爆灯 30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其他安全措施: 14 编制人 :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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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环境或不具备相关安全技能 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坠落防滑用品或2 使用方法不当或用品不符合相应安全标准 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按《高处作业证》内容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拴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前要检查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作业中应正确使用。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打(√) 1 3 未派监护人或未能履行监护职责 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4 跳板不固定,脚手架、防护围栏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登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作业 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程。 在石棉瓦、瓦檩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作业。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必须装入工具 5 6 登高过程中人员坠落或工具、材料、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空中抛接工具、零件高处坠落伤人 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高处作业正下方严禁站人,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 7 高处作业下方站位不当或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 与电气设备(线路)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的绝缘措施 作业现场照度不良。 在电气设备(线路)旁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指 9 10 无通讯、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 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将联络相关事宜填入《高处作业证》安全防范措施补充栏内。 11 作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职业禁忌症或健康状况不良 大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下从事高处作业 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酒后人员及其他健康状况不良者,不准高处作业。 如遇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应停止高处作业。 若涉及动火、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20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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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受限空间的作业。 3定义 3.1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公司内的各类反应器、主废袋箱体、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公司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职责

4.1作业负责人

4.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监护人

4.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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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不得擅离职守。 4.3作业人员

4.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4.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4.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4审批人

4.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4.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规定

5.1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1.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1.2安全隔绝

5.1.2.1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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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1.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5.1.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1.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1.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1.3.2我公司有毒气体主要是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一氧化碳标准是≤30ppm,硫化氢是≤10ppm。

5.1.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1.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1.4.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5.1.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1.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5监测

5.1.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5.1.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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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1.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1.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1.5.6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5.1.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5.1.6个体防护措施

5.1.6.1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1.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1.6.2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1.6.3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5.1.6.4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5.1.6.5在有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1.6.6在有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5.1.6.7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5.1.6.8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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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5.1.7照明及用电安全

5.1.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1.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1.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用电规定架设和拆除。 5.1.8监护

5.1.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1.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1.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1.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1.9其他安全要求

5.1.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1.9.3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1.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1.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 (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1.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1.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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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1.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具带出。

5.1.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1.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3《作业证》的审批

5.2.3.1白天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监部进行审批。 5.2.3.2夜间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值班领导进行审批。 5.2.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2.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为2年。

5.2.6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作业证交给安监部。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GB/T13869 GBZ2 CLMS1227 CLMS1230

文件名称 用电安全导则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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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1220

记录名称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保存期限 2年

保存地点 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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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CLJL1220- 受限空间名称 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危害辨识 分析项目 有毒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时间 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 分析数据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抽堵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 4 不能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 5 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无需用/宜采用)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它危险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 其他安全措施: 11 编制人 :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单位 受限空间所属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作业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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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1 隔绝不可靠 ②拆除相关管线。 2 3 4 机械伤害 置换不合格 氧气不足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1%。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 ②采用强制通风。 5 通风不良 ③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 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6 未定时监测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7 触电危害 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8 防护措施不当 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 耐酸靴 耐酸手套 护目镜。 9 通道不畅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0 监护不当 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 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打(√) 11 12 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3 14 施工条件发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生重大变化 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29 / 58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我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汽车起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职责

4.1一级吊装作业由安全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 4.2二、三级吊装作业由事业部负责审批。

4.3事业部负责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批准。 4.4吊装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5规定

5.1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分为三级) 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m> 100t。 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m≤100t。 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m<40t。 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2.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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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GB60067的规定。

5.2.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吊装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事业部或项目部和作业所在部门审查,报安监部主管安全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2.6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件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5.3.1施工主管部门(事业部或项目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3.2施工单位或检修单位、事业部、事业部、安监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3.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3.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3.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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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应符合GB24的规定。

5.3.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4作业中安全措施

5.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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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5.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揽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12停供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5.5.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6.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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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6.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6.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1吊装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事业部负责管理。 5.7.2施工单位或检修单位负责人从事业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事业部批准。

5.7.3对本制度5.2.3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监部安全管理人员批准。 5.7.4《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7.5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7.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8《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填写 5.8.1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

5.8.2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8.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8.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见附表。

5.8.5《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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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所在单位,第三联交事业部。

5.8.6《作业证》在月初3日前施工所在单位交安监部存档,保存二年。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GB24 GB2811 GB5082 GB6067 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1246

文件名称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安全帽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吊装作业安全证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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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安监部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作业证编号 CLJL124- 吊装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监护人 吊装指挥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起吊重物质量(t)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 1 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已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2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4 已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5 已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6 夜间作业采用足够的照明 7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已停止作业 8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9 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0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1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3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14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15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6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7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18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 19 规程 20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21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22 作业完成后现场杂物已清理 23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 24 措施已落实。 25 起吊物的质量( 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6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7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8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29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30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1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灯; 36V、24V、12V防爆型灯 32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其他安全措施: 33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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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规范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3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4职责

4.1生产车间负责人

4.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4.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4.2监护人

4.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4.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3作业单位负责人

4.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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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作业人

4.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5审批人

4.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规定

5.1盲板要求(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5.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2.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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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2.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2.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2.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2.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2.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2.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2.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2.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2.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2.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3.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3.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更换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事业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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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作业证》交安监部备案。保存期限为2年。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CLMS1230 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1247

文件名称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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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安监部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CLJL1247- 盲板 实施时间 作业人 监护人 设备管道介质 温度 压力 名称 材质 规格 编号 堵 抽 堵 抽 堵 抽 生产单位作业指挥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业 盲板位置图及编号: 编制人: 年 月 日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 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3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时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 易燃易爆场所,距作业地点30 m内无其他动火作业 5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已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6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已采取防烫措施 7 同一管道上不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其他安全措施 8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车间(分厂)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确认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车间(分厂)确认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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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我公司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动土作业。 3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职责

4.1事业部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及管理。

4.2动土申请单位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填写及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5规定

5.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5.1.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通讯、光纤、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事业部审批。

5.1.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1.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1.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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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1.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1.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1.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1.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1.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1.9.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1.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1.9.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1.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1.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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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热源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1.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关要求。

5.1.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2 《作业证》的管理

5.2.1《作业证》由事业部负责审批、管理。

5.2.2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2.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2.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由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交事业部。

5.2.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2.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事业部、安监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5.2.7现场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证。

5.2.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5.2.9《作业证》保存期为2年。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GB2811 GB7059 GB12142 GB/T13869

文件名称 安全帽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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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4 JCJ46 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02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记录名称 动土安全作业证

保存期限 2年

保存地点 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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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CLJL0208- 监护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序号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作业前已进行了安全教育 2 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需要动火时已办理了动火证 3 地下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4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5 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6 已按作业方案图划线和立桩 动土地点有电线、管道等地下设施,已向作业单位交待并派人监护;作业时轻挖,未使用铁棒、 7 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9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1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11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急中心 12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3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防水型灯;B. 36V、24V、12V防爆型灯 14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15 动土范围内无障碍物,并已在总图上做标记 其他安全措施: 16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意见: 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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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断路作业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断路作业。 3定义 3.1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职责

4.1事业部负责断路作业的审批。

4.2施工负责部门负责断路作业的管理工作。 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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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总则

5.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5.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5.1.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5.1.4办理断路作业证前需办理完毕动土作业证,有相关单位确认断路作业区内的公用系统的分布情况。

5.1.5《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施工前要有施工单位办理外来施工联络单,便于各相关部门提前安排工作。

5.1.6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2《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2.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2《作业证》由安监部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编制,一式三联。

5.2.3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安监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2.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2.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事业部审批。

5.2.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事业部备案。

5.2.7断路作业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作业证》交安监部存档,《作业证》保留二年。 5.3安全要求 5.3.1作业组织

5.3.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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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5.3.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3.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5.3.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3.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5.3.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2作业交通警示

5.3.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3.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3.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3.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3.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3.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3.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离地面1.5cm,不低于1.0cm。 5.3.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3.3应急救援

5.3.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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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5.3.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5.3.4断路作业结束后,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 GA182 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1248

文件名称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断路安全作业证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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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安监部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CLJL1248-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相关单位(部门) 断路原因 断路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断路地段示意图及相关说明: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辨识 安 全 措 施 序号 确认人 1 作业前,制定交通组织方案(附后),并已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 作业前,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2 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 夜间作业设置警示红灯 其他安全措施: 4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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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范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定义 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职责

4.1事业部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4.2临时电源所在部门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监督工作。 5规定

5.1临时用电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

5.1.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1.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1.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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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1.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5.1.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1.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1.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1.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2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5.2.1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5.2.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5.2.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 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2.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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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2.7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5.2.8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5.2.9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5.2.10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5.2.11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2.1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事业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5.2.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5.2.1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6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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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7记录 记录编号 CLJL1248

文件名称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范

记录名称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保存期限 2年

保存地点 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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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作业人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安 全 措 施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元器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不低于2.5 m,道路不低于5 m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未在树或脚手架上架设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 m 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有防雨措施 临时用电设施装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其他安全措施: 10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确认人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CLJL1248-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电压 电工证号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配送电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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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表

安全作业证种类 特殊动火作业 动火证 一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证 盲板抽堵证 一级高处作业a 二级、三级高处b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c 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分厂) 作业单位 办理部门 审核或会签 — — — — 作业单位 — 作业单位 车间 安全管理部门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 — 配送电单位 审批部门(人)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安全管理部门 动火点所在车间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生产部门 设备管理部门 设备管理部门 主管厂长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设备管理部门 动力部门 高处作业证 一级吊装作业 d吊装证 二级、三级吊装作业 临时用电证 动土证 水、电、汽、工艺、动土所在单位 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 工程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部门 断路证 断路所在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a 还包括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b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a)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b)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d)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e)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c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d 其他要求: 1)对本标准9.2.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2)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57 / 58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表

安全作业证种类 特殊动火作业 动火证 一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证 盲板抽堵证 一级高处作业a 高处作业证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c 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证d 二级、三级吊装作业 临时用电证 动土证 断路证 ab办理部门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生产车间(分厂) 审核或会签 — — — — — 审批部门(人)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 动土所在单位 断路所在单位 — — 还包括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b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a)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b)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d)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e)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 c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d 其他要求: 1)对本标准9.2.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2)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58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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