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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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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一、保险业

(一)对保险公司承办农牧保险取得的保费,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详见总局发文,截止目前共19批)。

(三)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文化体育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

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举办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馆(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三)教育劳务税收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6、对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对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取得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三、服务业

(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

(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四)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后勤服务(学生、教师公寓租金及其它服务性收入,校内食堂向师生提供的

餐饮收入)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备案类)。

(六)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七)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区,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产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产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四、转让无形资产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综合类

(一)随军家属就业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转业干部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以上发给的转业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城镇退役士兵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限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超过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

人)的,对其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按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减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画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惩戒、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六、建筑业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提出减免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行规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操作:

(1)适用中外籍纳税人的暂免征税所得: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仅适用于外籍纳税人的暂免征税所得(略)。

印花税

1、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2、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6、外国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房产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车船使用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土地

1、根据《土地暂行条例》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1)纳税人建造普遍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用的房地产。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

3、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其房地产转让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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