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要“动真格”
作者:潘国红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5期
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本届全国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是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备案审查制度的一项历史性突破。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但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近年来的“附条件逮
捕”“超生就开除”“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等法规条文的出台,都有“违宪审查”的呼声。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常委会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法规”的十大案例,其中就包括这些例子。另外,在行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一些地方性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内容违法、不够合理、相互矛盾、甚至荒诞可笑等不适当的情况。不靠谱的“奇葩规定”“雷人文件”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亵渎了依法治国方略,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实施和监督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强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权威。备案审查,就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消除规定之间的冲突,维制的统一与尊严。
审议时,全国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目前我们习惯把常委会的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但我理解,从严格意义上讲,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都应属于工作监督范畴,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规定。但多年来,地方各级常委会并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 随意性大,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立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纠而不改”问题,在有的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甚至还是“空白”。因此,备案审查工作亟待规范和加强。
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监督机关,对于而言,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审议时,全国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信春鹰提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和法律的权威,要努力把备查审查制度用起来、完善起来。审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让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硬约束效果。”全国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为地方常委会推动这项工作提供了蓝本。地方各级常委会要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监督日程,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走出职权虚化、闲置困境,激活备案审查并推进其刚性运行,真正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要扩大公众参与。报告首次公开了多起公民、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案例。如律师苗永军建议审查2013年4月最高检印发的“附条件逮捕”制度、浙江省1名公民建议审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108名研究生建议审查重庆等地著名商标法规等。经审查后,相应规定或制度被予以修改或清理。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提起审查建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来越高。要普及备案审查知识,公开备案审查工作,公布“带病法规”纠正成果,推动更多人积极提出审查建议。要吸收公众参与审查,发挥专家作用,借助“外脑”解决审查中的专业性问题。备案审查只有让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对问题法规的“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制度才更有影响力和生命力。
编辑/李卫锋(lwf 263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