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报废物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仓储物资管理,盘活闲置物资,减少不必要库存占压,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机构
①成立以李长冰、杜均新为组长,企管处、财务处、供销处、机电处、技术处、仓储科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鉴定小组;
②鉴定小组负责一年一度的物资鉴定报废工作,报废工作每年度末进行。
二、闲置报废物资的认定程序
1、由于行业安全标准的变更及工艺、技术革新造成的闲置物资,由负责更改工作的生产、机电等职能部门出具已不再采用的设备、配件、材料的具体范围、名称、规格等情况说明报企管处;
2、企管处负责将该类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统计汇总,并安排仓储科核定该类物资的详细库存数量;
3、闲置超过两年及已损坏、变质、失效的仓储物资,由仓储科提供详细资料报企管处;
4、交旧回收物资资料由仓储科提供;
5、企管处负责将上述资料统一汇总并将汇总资料上报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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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管处负责召集生产、机电、供销、仓储等部门进行对闲置、报废物资的审核及处理;鉴定过程中发现由于计划提报有误造成的闲置,由各计划提报单位承担责任;无计划或不按派购计划购进物资,由供销、仓储部门负担责任;由于仓库保管不善造成的损耗、失效、报废等由仓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损失情况给予100—1000元罚款。
7、鉴定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企管处将闲置、报废物资数量等资料汇总,由各参于鉴定单位确认签字后,报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8、财务处依据汇总资料,按不同类别及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相关账目。
三、应纳入报废及处理物资范围
1、由于行业安全标准的更改强制报废的设备、配件、材料等;
2、因技术革新、施工工艺改进造成原技术标准、制造工艺、规格型号已淘汰的设备、配件、材料无法继续使用而闲置的;
3、长期不使用(两年以上)造成不必要库存占压部分;
4、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腐蚀、变质、失效无法正常使用的;
5、交旧回收及其他原因报废物资;
四、闲置、报废物资的招标拍卖
1、闲置、报废物资的拍卖价格,以该物资当前市场价格为参照,由企管、供销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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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2、拍卖组织工作由企管处负责,拍卖发布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广告、信函等方式发往各业务关系单位,邻近煤矿企业及私营业主等;
3、闲置、报废物资的出售手续由企管处根据竞标价格填写内部出售,财务处办理交款事宜。
4、保卫处依据财务处交款凭证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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