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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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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南新家园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承诺、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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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各部门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五)处理合同纠纷。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账,指导合同档案保管;(三)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四)审查合同的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五)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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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 合 同 起 草

第 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签署过的并经财务部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行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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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财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合 同 审 核

第十三条 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同时发送/送交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审核;如合同涉及资金收付的,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欲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提前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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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资金安排;

(三)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合同风险是否能够规避或降低;

(四)合同违约条款能否满足公司要求。

第十 经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承办人应严格按照生效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任何合同阶段的完成,应有承办人的记录及合同相对方的书面确认凭证。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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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对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货凭证、验收凭证、收款凭证等相关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是指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相关凭证由承办人负责统一收集,合同履行完毕后交财务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实际履行确有困难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对账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承办人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在经合同变更或解除审批程序前,任何人不得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二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对方、承办人、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十二六条 合同编号规则,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拟定。

第二十七条 凡接触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员工未经合同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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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扫描合同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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