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1.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副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科长、放射科主任
成员:放射科高年资医生若干名、保卫科科长
应急处理电话:院办室86962038(内线2038),医务科86965936(内线5936),总值班86300966(内线5966)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2.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件,应启动本预案;
2.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2.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2.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射,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2.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县环保局(12369)、县(110)、卫生行政部门(86021191、96301);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3.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
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