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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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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发[1999]149号

各市地劳动局,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5月1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6月底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范围,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

三、经省同意,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四、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五、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到主管办事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款。

三、保险登记证及副本,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区编码表附后)。

九、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在每年的2月到4月间,由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每4年换发一次。

十、纳社会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十一、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滚动记帐法,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缴费单位欠费时间先后,首先记录最早欠缴的月份。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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