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宁安铁路六标工程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NA6-AQ-004
版 本 号: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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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 4 第三章 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 ................. 7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控制重点 ............ 10 第五章 施工惯性事故防控 ................. 13 第六章 施工等级 ......................... 26 第七章 施工方案 ......................... 28 第八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申报 ................ 34 第九章 施工安全审批 ..................... 36 第十章 施工组织 ......................... 38 第十一章 CTCS-2施工区段管理 ............. 41 第十二章 施工限速 ....................... 42 第十三章 施工过渡工程 ................... 43 第十四章 “八个禁止”规定................. 44 第十五章 “六个从严”要求................. 45 第十六章 邻近供电设备施工安全管理......... 46 第十七章 建筑限界的管理 ................. 48 第十八章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 49 第十九章 施工现场监督监控与配合工作 ....... 52 第二十章 应急处臵规定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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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 ............ 54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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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宁安铁路•宁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指挥部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编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
(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建发„2009‟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即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上铁工路桥涵[2009]93号文)以及铁道部、上海铁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安铁路六标段对营业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建第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工程。
第四条 确保铁路交通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五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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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纪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六条 指挥部的安全责任
指挥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为便于施工管理,指挥部成立安全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欧邦云
副组长:李跃林、朱双成、武常明、张向东
成 员:杨明伟、李忠旺、吴红强、陆季铮、骆建仁、薛金生、郭胜利、邓富强、武长青、张军丹、王玉彬、漆安建、商东启、刘郁、施跃根、曹玉鑫、李茂、张鹏翔、周逸瑜、崔衍刚、董茂宁、陈辉、马怀林、杜宇、来继富、司进军、黄旭良
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安质环保部。 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编制施工方案,并做好初审工作,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施工。
(二)负责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三)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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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分项目部(梁场)安全责任
分项目部(梁场)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分项目部(梁场)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相应经济赔偿;对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分项目部(梁场)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一)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道部、上海铁路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考虑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施工指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分项目部(梁场)负主要责任。
(二)服从施工安全协议书条款,协议书内容按•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执行,全面履行约定的己方职责,安全协议需报上海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三)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分项目部(梁场)负责每月6日前及时上网提报月度施工计划,确保计划上传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应正确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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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
(六)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七)应加强架子队管理。分项目部(梁场)对架子队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由于对架子队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分项目部(梁场)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章 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
第 开工前
(一)分项目部(梁场)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符合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
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追究分项目部(梁场)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二)分项目部(梁场)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要掌握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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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设施;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同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分项目部(梁场)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第九条 施工作业(施工封锁)中的安全管理 (一)一般规定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
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制”,分项目部(梁场)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联络员)驻行车室施工封锁前40分钟登记完毕,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第313、314、315、316、317、318、319、320条等规定设臵防护。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均应设臵防护,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施工防护信号的设臵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施工封锁必须按•技规‣第306、307条规定办理。
(二)施工封锁前的准备工作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协调施工封锁中的各项安排,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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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目部(梁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
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分项目部(梁场)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办理登记要点手续,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写明施工里程、停用行车设备的范围和起止时间等项目,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后,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能开始施工。
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严禁“做过头”。 (三)施工封锁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施工封锁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一旦发现工作滞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果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延长封锁时间。施工封锁严禁超范围作业。
(四)施工封锁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封锁施工开通后,分项目部(梁场)要加强检查和整修。
第十条 验收交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和•关于†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营业线基建、更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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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二)工程竣工并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后,分项目部(梁场)应认真组织自验。自验达到•验标‣要求,并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后,提出验收交接申请。
(三)线路开通前,分项目部(梁场)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按照•关于印发†铁路线路里程断链设臵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铁运„2005‟229号)和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设臵线路的标记、标桩。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控制重点
第十一条 钻孔桩施工。检查泥浆池是否可能外泄侵入道床或堵塞排水系统。桩身钢筋笼应根据桩位与营业线的距离采取合理的分节段吊装并采取限位措施。
第十二条 预应力管桩施工
1.当管桩距路堤坡脚小于20m时,应在营业线与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管桩之间预先设臵一排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与第一排管桩之间距离为1~2m,孔间距3~4m,直径不小于30cm,孔深为管桩桩长的三分之二,但不得小于10m,钻孔完毕后采用碎石或中粗砂及时回填。
2. 应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并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施打时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其它管桩距路堤坡脚在20m内管桩沉桩速度不宜大于20m/h。
第十三条 基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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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坑施工应按上海铁路局审定的方案进行支护,慢行条件下的基坑施工,应在基坑回填全部完成后方可恢复常速,否则,应申请顺延施工慢行计划。所有侵限施工必须在封锁点内进行。
2.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回填基坑、拉锚等抢险措施,确保线路稳定:(1)基坑临近线路一侧位移单日位移达2至3毫米且不收敛时或累计位移达10毫米时;(2)当其余三面基坑位移达4至5毫米且不收敛时或累计位移达30毫米时;(3)粉砂土地区基坑发生涌砂涌水漏砂时。
3. 进行基坑开挖施工,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 4. 基坑周围不得堆集材料、弃土等,以免影响基坑稳定。
5. 基坑开挖期间,工务段应避免在基坑开挖地段的线路安排大机稳定作业。
第十四条 插打钢板桩施工
1. 插打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基坑钢板桩支护严格按照上海铁路局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严禁擅自变更钢板桩类型、数量和尺寸。
2. 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工艺标准,确保钢板桩施工质量。
3. 为防止线路横向位移,距路堤坡脚8米以内的插打钢板桩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督力量。
第十五条 拔除钢板桩施工
1.距路堤坡脚30米内的钢板桩必须在工务段监督下拔除,拔除前必须对基坑四周采用C类土或经过改良的D类土分层回填夯实,达到•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的基床以下路堤的压实标准,回填质量应经监理签认。对拔除钢板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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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所留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处理。拔除钢板桩时可能导致机具侵限的,应在天窗点内施工。
2. 软土地区拔除钢板桩还应执行如下规定: (1)距路堤坡脚3米内的钢板桩禁止拔除;
(2)距路堤坡脚3米至8米内的,应在天窗点内或慢行条件下施工,同时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工务段。应严格控制拔桩速度,每次拔桩不得超过二根钢板桩,并在每次拔桩结束后立即向缝隙进行灌浆或灌砂回填。如果发现轨面发生变化,则立即停止拔桩。
第十六条 在钻机等大型机具或大宗材料进出道口时,应与工务段签订有关进出道口协议,事先了解道口状态制定进出道口方案,特别是应避开动车组运行时段,听从道口工指挥。
第十七条 CFG桩、深层搅拌桩等机具的稳定 1. 为防止CFG桩、钻孔桩等高大机具倾倒而侵入铁路限界,应按有关规定,设臵多股能确保机具稳定的缆风绳,其中缆风绳应采用直径不小于9毫米的钢绞线,禁止采用尼龙绳、麻绳、钢筋等材料替代,锚固端应有足够抗拔力,不得将钢绞线系于树根、电杆或块石上。缆风绳与地锚间应采用与钢绞线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不大于60度。
2. 对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移机,应有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工务部门派员监督。移机前,对不平(软弱)地面进行换填夯实,移机中应垫平机架,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
第十 对于其他可能影响线路、路桥设备稳定、影响道口及栅栏等其他工务设备安全的施工,应根据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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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施工组织方案、方案审查意见、施工的具体情况等确定安全监督检查要点,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D型便梁施工
1.在既有线路上安装、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联结,便梁拆除)必须严格执行上铁工函„2009‟1728号规定,在天窗点内作业。
2.两线间装卸纵梁,线间距小于6.5米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分项目部(梁场)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指挥部工程、安质环保部主管工程师现场把关,确保施工安全。
3.便梁架设完成后,可以在45km/h慢行条件下利用列车间隔进行便梁养护,但不得利用动车组列车间隔及“T”字、“Z”字头列车间隔进行,并应同时做好防护。
4.施工前,应提前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便梁施工必须在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配合下进行。
第五章 施工惯性事故防控
第二十条 控制路基坍塌下沉
(一)路堤填筑施工,应控制填土速度,分层夯实,并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特别是软土地基路段),以防路堤坍塌。路基土方施工必须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水及时排除。
(二)新老路堤衔接时,应铲除老路基的草皮、树根,并将衔接面挖出坡度不陡于1:1的台阶,新填筑土分层夯实,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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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必须派专人日夜巡守,列车通过、放炮后及强降雨或持续降雨期间,应及时检查整修,发现路基开裂、变形、坍塌或线路状态异动立即采取措施,危及行车时严禁盲目放行列车。
(四)需拆除老路基片石护坡、挡墙或在邻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上开挖时,宜避开雨季,并在汛期前同步完成主体工程和防护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看守和巡查,必要时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五)小桥涵接长需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时,应注意保持路基边坡稳定,必要时采取支护措施。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础,应采取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方法施工。
(六)营业线路基开挖应根据开挖长度确定线路加固方案,提出慢行申请,报行车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七)路基施工必须保护通信、电力电杆的稳定,在电杆四周半径1.5米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当取土坑挖深超过1米时,电杆周围应有坡度不陡于1:0.6的护土。
(八)沿线路路肩纵向铺设的通信、信号、电力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回填土进行夯拍压实,避免沟槽积存雨水,保证既有路基的稳定。
(九)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分项目部(梁场)必须提出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控制桥涵顶进事故
(一)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按照设计文件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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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结合孔径、地质、线路和路基等状况,认真编制施工方案。营业线架空线路施工应严格执行上海铁路局•关于加强营业线便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铁工电„2002‟238号)。
(二)便梁的架设和拆除,必须按规定向车站申请并办理登记要点手续,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三)便梁架设后,分项目部(梁场)应派专人日夜巡守,加强养护整修,确保路基稳定和线路状态良好。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后,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四)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绝缘良好。严禁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承处应垫硬木。
(五)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时,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季节气温和锁定轨温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米;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当工作坑需渡汛时,路基边坡应加强防护和排水工作。
(七)桥涵顶进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桥涵顶进挖土,宜边顶边挖,开挖时必须保证便梁支墩的稳定。顶进期间,应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和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顶进过程中,每当油泵油压升高5~10MPa时,应停泵观察,如有异状及时处理。箱体需要纠偏时,应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施工人员接近、跨越顶铁,或站在已经定位的顶铁上。
(八)圆形涵洞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管节顶进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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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当顶管前方发生坍塌或遇到障碍物,顶力超过管口允许承受能力时,应立即停止顶进。管前挖土长度,在道床下不宜超出管端以外10cm,道床以外不得超出30cm,并做到随挖随顶。当用帽沿式钢板刃处理土质较差又易于坍塌的路基时,钢板刃脚应按规定设臵安装。
(九)临近既有营业线桥梁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桩基、承台、墩身等各项施工的安全措施,制定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优化施工组织,尽可能减小对既有线行车的干扰。对不良地质区段,要认真计算、分析基础施工对路桥设备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安全保障系数,确保行车安全。
(十)进行钻孔桩施工作业时,分项目部(梁场)要首先进行试孔,根据现场地质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参数。施工中,应做好护筒跟进,谨防塌孔。同时,要做好防塌孔应急准备工作。
(十一)当管桩与既有营业线最外股钢轨外缘距离小于20m时,应在营业线与离营业线最近的一排管桩之间预先设臵一排应力释放孔,应力释放孔与第一排管桩之间距离为1~2m,孔间距3~5m,直径50cm,孔深为管桩桩长的一半,但不得小于10m,应力释放孔采用CFG桩长螺旋机具取土或工程机动钻机取土,钻孔完毕后采用碎石后中粗砂及时回填。在施工顺序上,应先施工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并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打,两台桩机间施工距离沿铁路方向应保持不小于200米。最靠近营业线的3~5排管桩施打时沉桩速度不应大于15m/h,其它与既有营业线最外股钢轨外缘距离在20m以内的管桩沉桩速度不应大于30m/h。
(十二)桩身钢筋笼应根据桩位与营业线的距离采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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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分节段吊装。钢筋笼下方远离既有线一侧要设臵两道缆风绳以控制其不得偏向既有线造成侵限和碰坏线路设备。
(十三)吊装钢筋笼要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起重机械运行前必须安臵平稳,地面承载力满足要求,全面检查设备状况后方可作业。吊装钢筋笼时现场必须有规定人员到场把关。
(十四)承台基坑施工按•关于加强沪宁城际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建函„2009‟120号)细则要求分类制定专项方案,做好基坑支护。承台基坑边缘距离既有线外股钢轨5m以内的,基坑开挖时必须申请限速慢行,慢行条件视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确定。所有侵限施工必须在封锁点内进行。
(十五)基坑钢板桩支护必须加强钢板桩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控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桩板之间咬合严密、受力均匀。基坑开挖前,基坑支护体系要报监理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挖施工。
(十六)基坑四周要设臵地面水排水沟,采取合理的排、截、止水措施。配备抽水设备,及时排除基坑内的积水,确保基坑稳定和作业安全。深度超过2m的基坑必须设臵临边隔离及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七)承台砼浇筑完毕达到设计强度后,基坑四周经分层回填夯实后方可拔除钢板桩,确保既有线路基稳定。拔除钢板桩时要加强现场控制,严防侵限。原则上临近线路侧(与既有营业线最外股钢轨外缘距离小于8米及以内)钢板桩不允许拔除,其他钢板桩拔除后的孔洞以AB料随拔随回填。
(十八)钻机进场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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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工函„2008‟147号)各项具体规定,做好原地面的处理,对不适宜材料进行换填、夯实,垫平机架,设臵缆风绳,保持设备稳定,确保机械设备稳固和移机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控制材料机具侵限
(一)施工人员横越铁路时,必须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应集中在固定地点,并加强瞭望和防护。笨重、巨大物件过轨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按•技规‣第50条规定办理。
(二)施工中在营业线旁搭设脚手架、临时堆放工程材料、停放机具设备等,一律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搭设、堆码稳固,并派人巡守检查。
(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有关数据,在避让列车时不得将任何工具、材料留在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内。
(四)在路堑堑顶机械施工时,营业线一侧应设臵固定防护界桩。机械施工填筑路堤,在接近营业线高度时,应于距钢轨外侧2米处设臵“连续限界标志”,并派专人监视。当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装卸、回转等作业,防止机具侵限。
(五)分项目部(梁场)应按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择地搭建工地料棚,施工零小用料在料棚内堆放整齐,并派专人看管。钢轨、枕木等放臵稳定,堆码整齐。施工领料随用随领,不得将鱼尾板、短钢轨、轨距拉杆、枕木等散件随意撒在线路两侧。
第二十三条 控制挖断地下电缆
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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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
(一)对照设计文件注明的地下光电缆情况,必须再次会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复查,并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等手段进行施工前的探测,彻底查明地下光电缆的真实情况。如果地下光电缆等设施的情况仍不够清楚,则必须采用“人工挖探”的方法,找出所有光电缆并按规定防护后,方可大面积开挖或机械开挖。
(二)在动土、开挖前应主动联系设备管理单位,将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提前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可能影响到光电缆线路安全的施工,分项目部(梁场)和设备管理单位都应在现场设安全负责人,共同确保光电缆线路的安全。
(三)通信、信号、电力等专业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分项目部(梁场)应提供新铺设地下光电缆的准确资料,在竣工图中标明光电缆埋设的位臵、径路、深度、防护情况、离参照物(轨道)的实际距离等具体数字,作为竣工资料的重要内容,防止再次造成地下光电缆资料不清。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电结合部管理
(一)严禁打断、打脱连接钢轨的“导接线”、道岔区段内的“跳线”和电务箱盒引向钢轨的“引接线”。
(二)在营业线上施工所用的撬棍、道尺及轻型车辆、小车的轮缘等,必须加装绝缘,并保证性能良好。
(三)使用撬棍作业、拖拉长大金属物件时,严禁同时将两股钢轨搭接或将引接线相碰;严禁短路轨道电路绝缘节的两边钢轨(特别是道岔区段轨道电路绝缘节处)。
(四)在营业线道岔上施工作业前,应查明该道岔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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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道岔构成“双动道岔”(或“多动道岔”),如是“双动道岔”,则应按同时施工两组道岔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五)在营业线上进行道岔整治等作业,可能影响道岔表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加强沿线爆破管理
爆炸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一)爆破施工可能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分项目部(梁场)应向行车组织部门申请施工封锁计划,阐述爆破范围、爆破数量、作业时间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擅自爆破施工。
(二)爆破施工前,必须组织足够的抢险人员和材料机具,按规定设臵防护和警戒,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爆破后,应按规定对爆破区域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是有无哑炮、危石,线路状态有无变化,通信、信号、电力线路及接触网支柱等有无损坏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要迅速清理建筑接近限界内的土石,确认安全后方能撤除防护、警戒,开通线路。
(三)邻近营业线的爆破作业,宜采用松动爆破,不得使用火花爆破,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不得采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雷管装好等待点炮的作业方式。
(四)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米,距库房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点火和携带火种。炸药、雷管应分车运输,于不同地点装卸,专车专运;严禁爆破器材和人员或其他物料同车混装运输。
(五)爆破器材必须建立台账,严禁私用乱用、多领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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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杜绝流失和被盗。每次领料由分项目部(梁场)施工负责人按一次需要量凭证签字提取,严禁劳务工直接领用。剩余料必须由分项目部(梁场)施工负责人及时清点交还入库,严禁私藏余料、随处存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电气化区段施工管理
电气化区段施工应严格执行•上海铁上海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安全实施细则‣(上铁安发„2006‟16号)及•行规‣第八章规定。
(一)需供电停电配合的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行规‣有关规定办理。在电气化区段施工的分项目部(梁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职工必须受电气化铁路施工安全教育。
(二)涉及既有电气化铁路的施工,应纳入上海铁路局电调的统一管理。
(三)分项目部(梁场)必须在接到电调停电、允许施工的命令,并确认已接好地线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中应服从供电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的监督、指导。
(四)既有电气化铁路改造,自开工之日起,新增的供电设备在情况不明时一律视为带电设备,后续施工作业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安全。
(五)未办理交接、但已带电的新增供电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停电,应本着“先通后复”的原则,立即组织抢修,尽量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六)在营业线旁立柱挖坑,应注意维护既有路基的稳定和排水,并尽量随挖随立。立杆后应及时平整、回填、夯实,防止立柱倾斜侵限。
(七)新建、改(扩)建的电气化铁路供电设备,均应满足•技规‣有关限界等要求。各类机械、设备、车辆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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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气化铁路前,必须全面检查,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八)新增供电设备的受电时间,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及上海铁路局防洪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分项目部(梁场)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防洪预案,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第二十 加强施工临时道口管理
施工期间需设臵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臵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一)营业线上应尽量避免设臵施工临时道口,如确需设臵,应严格按照•行规‣附录8执行。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上海铁路局(道口办)批准,临时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施工临时道口经批准后可由分项目部(梁场)自行铺设,道口铺面、栏杆、标桩牌等设备必须按标准设臵,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防护用品,经上海铁路局(道口办)检查验收合格,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使用协议后,方可启用。施工临时道口不得设在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的位臵。
(三)施工临时道口由分项目部(梁场)负责看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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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临时道口管理制度和看守员作业制度并严格执行。看守员必须由职工担任,并经上海铁路局道口班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施工临时道口启用后,分项目部(梁场)应加强养护维修,保证道口设备及两端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铺面、挖断引道道路、恢复线路原状,并按规定办理道口注销和线路交接手续。
(五)施工临时道口为施工车辆专用道口,栏木应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当施工车辆通过时,由看守员开放栏杆,立岗瞭望,确保安全。临时道口发生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迅速果断地执行“先防护、后处理”原则,做到“宁停勿撞”。
(六)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和施工临时道口时,必须加强瞭望,严格按道口信号指示行车,服从道口看守员指挥,不准在道口上停车,更不准在道口上卸料。
第二十九条 加强轨道车、轻型车辆和小车的管理 在营业线上使用轨道车,应按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三章运用、第五章安全和•行规‣第96条以及上海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车机联控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安发„2008‟106号)要求,分项目部(梁场)应对轨道车建立“信息输出”及“信息输入考核”台帐。所有轨道车均应配臵列车调度电台,上繁忙与快速干线运行的轨道车还应配臵机车信号与运行监控装臵。要加强对轨道车及上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管好用好轨道车,确保轨道车运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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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轨道车在营业线上因故障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两端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臵,迅速请求救援,已请求救援的轨道车,未经列车调度员同意不得再行移动,并按•技规‣第293、294条规定设臵防护。
(三)在营业线上使用轻型车辆和小车时,应按•技规‣第321、322、323、324条和•行规‣第106条的规定执行。在双线地段使用单轨小车时,应在线路外侧钢轨、面对来车方向推行。分项目部(梁场)的手推四轮车仅限在工程线上使用,除封锁施工时间外,不得进入营业线区间和站场。
第三十条 加强工程卸料管理
(一)施工卸车负责人、风动卸碴车操作员、调车员等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劳务工卸料必须由职工带领。卸下的路料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也不能堵塞、损坏人行通道或机动车道。
(二)区间卸料应严格执行•技规‣第312条和•行规‣第105条“列车在区间装卸料的补充规定”等规定。风动卸碴车应配足司闸人员,不少于两车一人。卸车人员应适时开关底门,不使道碴成堆或造成车辆偏载,并做到“六不卸”(道口、道岔、无碴桥、信号设备及已有大堆材料的处所不卸,列车推进运行时片石、钢轨等笨重材料不卸)。卸碴后要及时清道。
(三)卸料负责人必须和驻站联络员保持联系,随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列车通过时应暂停卸车,并不得开关邻线一侧车门。
(四)在两线线间距≤4米的地段卸砂(碴)时,邻线一侧的蝴蝶车门不得打开,高边车门宜采用开启下边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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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在车辆一侧卸车时,应特别注意车辆偏载,严禁偏载动车。
(五)敞车车门和蝴蝶门打开后,除用车门钩固定外,还必须用门卡卡牢,确保邻线列车通过时不致震下车门,造成侵限。禁止在卸下的砂、碴上再卸钢轨、轨枕、片石等重物,防止受震滑下,造成侵限。
(六)卸料负责人应在动车前全面检查,有无材料侵限、车辆偏载以及车门未关闭或未固定等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车长动车。
第三十一条 加强工程线管理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6条等规定执行。
(一)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制定安全措施报上海铁路局批准。
(三)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集中联锁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进入工程线调车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道岔使用后双方共同确认加锁,并将相关安全线道岔定位开通安全线方向。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在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以前,应臵于定位,钉闭加锁,禁止扳动,由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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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梁场)派人昼夜看管。如须经由该工程线道岔向工程线送车卸料时,在上海铁路局指定的期间内,还应采取在该工程线道岔尖轨处加装控制锁的办法。
(四)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他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五)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工程列车卸料或调车,工程列车进车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1.与营业线的线间距≥4米; 2.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
3.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线道岔警冲标内方50米处设一度停车牌;
4.设有安全线道岔时,该道岔定位为开通安全线方向; 5.线路状态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 6.营业线和工程线之间的超限设备已迁移。
第六章 施工等级
第三十二条 施工等级的划分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双线、两线及以上区段一线封锁3小时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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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力紧张、运输繁忙的枢纽地区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运输、施工组织复杂的施工项目,施工时间虽不足上述规定,视其对运输影响程度可定为Ⅰ级施工(在施工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施工领导小组同意)。
(二)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60分钟及以上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双线、两线及以上区段一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3小时以内的)。
5.下列施工视其对运输和安全的影响程度,可按Ⅱ级施工办理。
(1)电化区段上跨铁路结构物过轨施工(电力线上跨过轨及架拆防护网除外)。
(2)能力紧张、运输繁忙的枢纽地区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施工时间不足Ⅱ级施工标准的施工项目(在施工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施工领导小组同意)。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基床处理,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三)Ⅲ级施工
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均为Ⅲ级施工。繁忙干线、干线Ⅲ级施工中视其影响程度可分为A类、B类、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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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Ⅲ级A类施工
(1)站场、设备改造等施工开通后需改变原信号显示、联锁、闭塞方式的。
(2)同时停用车站信号、联锁、闭塞设备120分钟以上或单项停用150分钟以上的,并需办理非正常接发列车的。
(3)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单位、部门配合施工(配合分项目部(梁场)4个以上的)或同一施工地点3列及以上的施工路用列车进出的。
(4)施工时间在180分钟及以上的(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施工除外)。
2.Ⅲ级B类施工
(1)同时停用车站信号显示、联锁、闭塞设备60分钟以上或单项停用90分钟以上的,并需办理非正常接发列车的。
(2)同一施工项目涉及多单位、部门配合施工(配合分项目部(梁场)3个以上的)或同一施工地点2列及以上的施工路用列车进出的。
(3)施工时间在120分钟及以上的(不办理非正常行车作业的除外)。
3.Ⅲ级A、B类以外的施工项目为Ⅲ级C类施工。
第七章 施工方案
第三十三条 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
(一)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编制施工方案,监理进行预审后,报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对方案预审形成会议纪要,分项目部(梁场)根据预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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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方案进行细化,及时将细化和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的方案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铁路局建设管理处进行审查,建设管理处组织上海铁路局有关业务部门(含上海铁路局LKJ基础数据管理部门)、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方案审查,Ⅲ级施工上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Ⅰ、Ⅱ级施工需报上海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审定。分项目部(梁场)根据审定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并报上海铁路局有关业务处室签字盖章,作为分项目部(梁场)提报施工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方案预审及审查的重点内容 1.施工目的
(1)项目基本情况:施工时间、地点、设备影响范围及具体的施工内容。
(2)施工具体要实现的目标;
(3)施工项目属于项目还是系统施工的子项目,或者属于子项目,但能单独发挥效益。
(4)属于系统施工的子项目,是否是整个项目的关键节点。
(5)施工示意图和施工分阶段示意图是否准确、清晰、明了,有无遗漏。
2.运输条件
(1)施工处于什么线路(繁忙干线、干线、其它线路;单线还是双线或者多线)。
(2)提出的施工时间和时段是否影响跨局列车(含动车组)的开行,是否需要铁道部调整列车运行径路或时间,是否需要调整管内客车开行时间或停运管内客车,对货物列车运行的干扰和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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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项目是否会影响其它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影响,周期是多少,是否会对运输生产造成重大干扰,甚至影响区域国民经济的发展。
3.施工准备
(1)所有的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就绪,上道工序完成的时间节点和工程质量能否满足本项施工条件。
(2)施工技术设计(含变更设计、过渡设计)是否完成。
(3)施工用机械、机具、路材路料是否到位,是否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4)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全部探查清楚,涉及施工处所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涉及铁路外单位的地下管线、隐蔽设施,是否已经与路外单位进行联系与协调。
(5)如夜间施工,照明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如不满足是否安排了足够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是否有安设条件。
(6)技术资料(施†竣‡工图、联锁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含产品实施铁路市场准入制的准入证‡)是否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设备管理单位是否已经掌握维修技术并对维修人员进行了培训或实施委托管理。
(7)有关技术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向设备使用单位、行车相关单位、LKJ基础数据管理部门提供。
(8)需要进行压道或牵引试验的机车车辆是否已经落实。
4.劳力组织
(1)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人员(项目经理†副‡、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工班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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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人员以及施工安全监督员等)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
(2)施工和配合到位现有技术力量和劳动力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
(3)各作业点和时段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安排是否匹配,有无欠员和冗余情况。
(4)是否按规定要求配臵,安全员、防护员、把关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员是否依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臵并已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5)需要外借劳动力时,同时审核外借劳动力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是否按本项施工要求进行了岗前教育或安排了上岗前的教育计划。
5.施工程序
(1)是否按施工内容和运输条件及设备分段开通情况,分阶段并细化了每个阶段的施工计划和实现目标。
(2)施工流程图是否与施工内容及分阶段实现目标相一致,各时间节点是否与运输条件相吻合。有平行作业时关键线路控制和时间节点能否再进行优化。
(3)施工程序是否能依据运输条件进行调整。 6.施工方法
(1)施工采取的具体作业方法,能否保证作业进度。 (2)平行作业或多项作业相互间有无干扰和影响。 (3)作业结合部的分工是否明确。
(4)机械、人工配合作业时分工是否明确。
(5)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满足现场的自然、施工和运输条件。
7.技术标准
(1)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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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施工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监理确认。
(3)施工采用非标技术或试验项目时是否经过设计、监理签认,并经建设管理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
(4)施工时间采用的行车办法是否符合•技规‣、•行规‣等上海铁路局规定的要求。
(5)施工时间如采用突破现行•技规‣、•行规‣要求时的特定行车办法,有无违反•技规‣、•行规‣,如有违反是否制订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部、局规章管理部门批准。
(6)施工需要大件设备运输到现场时,其装载加固方案和运输条件是否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自然和施工条件,是否经上海铁路局货运部门审核批准。
(7)所有参加本项施工的负责人、行车人员、安全把关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明确本项施工的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安全措施
(1)安全风险分析,分别从设备机具、运输条件、劳动安全、施工工艺、工作环境、防火防爆、危险品使用管理、工作环境、用电和电器等方面分析施工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根据分析确定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3)防范措施的责任落实(责任到人),以及配套的设施。
(4)安全协议对涉及本项施工的防护条件和措施有无遗漏,是否需要针对本次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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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合部安全控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有明确、清晰的责任界定。
(6)各施工是否已制订完整、安全措施无遗漏的安全卡控表。
9.应急预案
(1)对可能产生的应急项目是否进行了趋势分析,确定了应急方案。
(2)是否对现有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并明确调用方法,对需要利用外部的应急资源,是否进行了联系并明确需使用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明确了报告程序和方法,建立了网络图,并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各网格负责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权利与职责。
(4)对使用危险品、爆破作业的施工,制订并明确威胁人身安全情况发生时的撤离线路、避难措施和撤离使用的运输工具。
(5)有明确的作业人员发生受伤时的输送路线和工具。 (6)对列车大面积晚点时有明确的备用施工方案。 (7)对施工导致列车大面积晚点或施工延误时有明确的补救措施或方案。
(8)明确各类应急情况发生后,那些部分的工作有常态进入应急状态,直至应急情况停止。
10.指挥体系
(1)明确等级:根据已经审核完毕的9大要素确定施工等级。
(2)成立组织:根据施工等级按部文件成立施工领导小组,确定施工领导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单位,并明确施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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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3)确立体系:依据施工的需求,设立若干个分小组,从专业管理、现场指挥、施工作业、行车组织、安全把关监控、后勤保障等方面明确施工领导分小组的权限与职责。
(4)注明标识:明确施工指挥和各施工、配合、把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佩带标识,便于在施工中识别。
(5)制订网络:依据各单位上报施工、配合、把关负责人名单,制订施工指挥和安全保障的网络图,并明确报告、联系流程和联系方式。
(6)组织协调:明确方案审查结束后直至施工开始,所有工作进入常态,由分管领导或授权安质环保部负责协调施工组织工作,依据会议纪要检查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颁发施工计划(电报),直至施工开始。
(7)形成纪要:依据方案审查会议确定的事项,参会单位签字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在方案审查会涉及未参加会议单位的非重要事项由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如需要非参会单位解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在以后协调会上不能解决时,需重新召开方案审查会。
第八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申报
第三十四条 月计划
(一)月度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程序
分项目部(梁场)依据会签完的施工方案应在每月的6日前上网提报施工计划。分项目部(梁场)应经常上网查看施工计划会签情况,联系有关单位及时会签,对会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修改,以便施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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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毕。每月20日左右运输处将组织一次施工计划平衡会,平衡会是分项目部(梁场)在月度施工计划公布前最后一次确认内容及封锁天窗的时间,分项目部(梁场)须派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会议。
月度施工计划文件公布后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及时核对施工计划,对其中错误及遗漏部分应及时通知建设、运输处,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三十五条 施工日计划及运行揭示命令申报及传递 (一)施工日计划
1.分项目部(梁场)于施工前3日12:00前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指挥部,经指挥部审核确认施工作业地点、项目、内容、设备变化、影响使用范围等与施工月度计划及有关文电的一致性,内容的准确性。
(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1.分项目部(梁场)及指挥部对因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要当即向建设处汇报有关情况,以便建设处及时向调度所申请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2.分项目部(梁场)安质环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命令的申报、传递工作,及时上报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指挥部及分项目部(梁场)有关人员要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指挥部、分项目部(梁场)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指挥部、分项目部(梁场)相应建立调度命令传达接受台帐,台帐包括序号、日期、调度命令号码、简要内容、时间、传令人、接收人、密码有关事项。
3.对报施工日计划延迟或错误一次但未造成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扣罚100元,提报延误或错误两次未造成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下岗。对提报延误或错误造成施工取消一次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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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下岗,造成两次取消的追究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突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过程控制,强化指挥部对施工计划和安全重点掌控,对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须上报月度施工计划。
(一)临近营业线施工沿线爆破,管桩施工,深基坑开挖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变化,材料、机具侵限,高空、临近线路作业容易滑入营业线器具等,为切实做好施工安全工作,便于监督施工过程,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编制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计划。未经建设管理处批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分项目部(梁场)不得擅自组织施工,违者指挥部将追究分项目部(梁场)的责任。
(二)进行钻孔桩施工作业时,分项目部(梁场)要首先进行试孔,根据现场地质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参数。施工中,应做好护筒跟进,谨防塌孔。同时,要做好防塌孔应急准备工作。
(十一)对批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分项目部(梁场)应做好防护预案,并报指挥部审查,对重要施工或II级以上非营业线施工由指挥部分管领导或安质环保把关,必要时邀请设备管理单位或上海铁路局有关部门参加。
第九章 施工安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施工安全审批范围。除紧急情况下灾害、事故的抢险抢修作业,所有影响营业线路桥设备安全的施工必须按规定报上海铁路局进行施工安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施工,包括如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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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动车组运行区段进行的所有路基桥梁大修工程和防洪工程;
2. 营业线桥涵的周期性大修、换梁、钢梁加固、抬高或降低桥梁、支座病害整治、修建护锥支挡或防护结构物等施工;
3. 营业线路基基床病害整治、 路堑边坡、营业线路桥设备注浆、线路两侧路肩改造和路基加宽、线路两侧进行的边坡支挡、防护及排水工程等施工及对路基桥涵设备的破坏性检测探测等;
4. 架空线路顶进桥涵施工及上跨铁路的桥梁施工; 5. 在营业线铁路桥梁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进行的河道疏浚、拓宽及河堤加固等影响桥梁墩台基础稳定的施工;
6. 在营业线铁路桥梁下修路及涵内穿越管线、桥梁墩台上设臵电化立柱等施工;
7.上跨营业线的公路桥及公铁两用桥的桥梁大修施工; 8. 在营业线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隧道、道路、水利工程等施工及采石、采矿、爆破等施工;
9. 跨越营业线的防护棚架施工;
10. 越线架施工及电力线跨越营业线施工;
11. 在营业线路堑堑顶(路堤坡脚)外15米范围内进行的基坑开挖施工;在营业线路堑堑顶(路堤坡脚)外30米范围内进行基坑(深度≥4米)开挖施工;
12. 岩溶发育地区,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50米范围内进行冲击钻等引起强烈震动的施工;
13. 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20米范围内进行的搅拌桩、钻孔桩及CFG桩等施工,在营业线路堑堑顶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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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坡脚外30米范围内进行的管桩和高压旋喷桩等施工;
14. 穿越营业线路基的顶管及定向钻施工; 15.施工机械可能侵入营业线铁路限界的施工; 16.其它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梁、涵洞、设备稳定和设备使用的施工,如在线路附近修路修建筑物、挖河挖沙取土、抽取地下水、埋设光电缆等。
第十章 施工组织
第三十 施工组织 (一)Ⅰ级施工
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副组长)或指派小组成员负责。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监督整个施工过程。
(二)Ⅱ级施工
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副组长)或指派小组成员负责。指挥部分管领导要监督整个施工过程。
(三)Ⅲ级施工
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由组长(副组长)或指派小组成员负责。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监督整个施工过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一)制定施工预案
施工计划下达后,指挥部领导小组、分项目部(梁场)必须根据月度施工计划,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坚持按 “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制定施工预案。分项目部(梁场)安全措施应包括:施工计划、影响范围、技术标准与关键、安全质量控制、施工车辆进出方案、施工机械及劳力组织、确保正点开通措施、应急预案、与配合单位的协调等,以及干部组织指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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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上岗人员、把关人员、道岔钉闭的具体分工、职责,及其它安全卡控措施等内容。
(二)施工协调会
1.根据施工进程、施工准备情况、施工方案审查会要求以及施工期间的需要,由施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解决施工准备期间、施工配合、施工方案中的重要问题;
2.施工协调会主要内容
施工协调会重点协调解决施工组织、行车组织、开通方案、安全卡控及应急预案等需要各专业、部门、单位相互配合的事宜(特别是涉及不同单位结合部的问题),研究、完善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
3.领导小组对施工协调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纪要,督促分项目部(梁场)并积极联系各相关单位落实会议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预备会、点名会和总结会
参加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会议分项目部(梁场)都必须做好记录,报指挥部备案。对参加会议的人员、施工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时间节点安排、施工质量、需配合的事宜、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等会议协调确定的内容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写实及信息沟通
(一)分项目部(梁场)要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施工过程的写实,依据确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全过程写实,并根据计划进度和实际作业进度,及时做好施工作业的督促、协调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二)要根据施工方案和本次施工的重点、难点,提前确定本单位写实的重点,明确写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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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认真利用写实做好对本次施工组织的总结、分析工作,并将写实情况作为施工总结会汇报的重要内容。
(四)Ⅰ、Ⅱ级施工,分项目部(梁场)应对施工关键节点、关键线路工序施工时间等进行写实,并上报上海铁路局建设管理处。
(五)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6之规定格式办理(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填写)。
第四十二条 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及核备
(一)施工作业项目须按下列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1.施工安全协议由分项目部(梁场)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区间内作业地点涉及两个行车组织单位的需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计划,严禁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按本办法附件2办理。
2.大型施工项目可按专业分工、施工过渡等分阶段签订,具体由上海铁路局在组织召开设计交底、施工方案审查时进行明确。
(二)施工安全协议原件需报建设处核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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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项目部(梁场)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分项目部(梁场)的安全员、防护员、巡道工、临时道口看守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调车员、风动卸碴车操作员等,必须经过上海铁路局职工教育部门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分项目部(梁场)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章 CTCS-2施工区段管理
第四十四条 CTCS-2区段施工限速管理按铁道部•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一)为确保160km/h以上区段的施工安全,施工作业时,分项目部(梁场)、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运行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臵和停留,放臵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臵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分项目部(梁场)设臵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三)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分项目部(梁场)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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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十二章 施工限速
第四十五条 临时限速安全管理
(一)临时限速要素发生变化时均须登记
凡线路限速按不同的时间段、速度值转换、变动时(含有计划施工项目按计划分时段限速、按计划限速终止,临时施工取消限速顺延等情况),及限速时间、地点、速度值等要素发生变化时,分项目部(梁场)、设备管理单位均需在车站进行登记、确认。
(二)因施工作业项目临时变更、取消等原因,临时限速按下列规定办理
1.滚动施工项目
对滚动施工等须按时段进行限速的施工项目,分项目部(梁场)必须确保自施工点开始24小时内按原施工计划(施工调度命令)规定的里程范围、速度值设臵限速,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危及行车安全时除外),避免因施工作业项目的变更、取消带来的限速变化,以确保行车安全;24小时后如有变更按规定向上海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提出申请。
2.因施工原因限速,施工临时取消
因施工取消,线路不需限速的施工项目,由分项目部(梁场)向上海铁路局调度所提出申请,由调度按规定处理。
3.施工取消后的对配合单位的传达
施工作业项目变更或取消后,分项目部(梁场)必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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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传达到有关配合单位(记名、签认)。
4.所有临时限速取消时均需注明取消原因。
第十三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四十六条 施工过渡工程
(一)施工过渡方案的编制、审定、批准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指挥部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努力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影响。
分项目部(梁场)要对既有设备布臵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二)既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
分项目部(梁场)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臵。无法提供准确位臵时,由会同设计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上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分项目部(梁场)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三)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分项目部(梁场)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分项目部(梁场)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分项目部(梁场)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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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八个禁止”规定
第四十七条 分项目部(梁场)严格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施工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吸取以往营业线施工管理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训,充分认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强化安全教育,自觉遵守部、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八个禁止”的要求,强化各层面责任和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全力以赴确保既有线行车安全。
1. 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施工。凡未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范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大型施工机械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2.凡未按施工项目分别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禁止施工。
3.凡未落实按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含变更施工方案),禁止施工。
4. 凡现场负责人未到现场履行职责的,禁止施工。 5.凡涉及行车安全、劳动安全,分项目部(梁场)未按规定设臵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禁止施工;凡劳务工无正式职工带班的,禁止上道作业。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作业人员在线路上推运施工机具;路用列车在非停车地点及非指定侧,禁止随车人员上下车。
6.凡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禁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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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对关键工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等,安监、、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指出的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未整改的,禁止施工。
8.凡邻近营业线施工(包括平行、交叉),有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路材路料侵限的施工项目,未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
第十五章 “六个从严”要求
第四十 指挥部要强化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强化施工安全,落实“六个全面从严”。
1.上报审批要全面从严。项目不清、方案不细、安全措施不全的,坚决不上报。
2.施工安全预想要全面从严。狠抓安全预想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防止公式化、常规化、无序化。所有施工开始前,都要彻查劳动安全伤害源并进行现场安全教育,所有把关干部必须参加施工准备会。
3.现场防护要全面从严。所有“单边走”施工必须增设邻线防护员,拉设安全警戒绳,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防护员未到岗,严禁擅自上道作业。发现防护员中途离岗的,正式职工一律待岗,劳务工立即清退。
4.施工配合要全面从严。推行“联合作业通知单”制度,明确运输、施工、配合三方在施工配合中的职责。
5.机具路料管理要全面从严。所有临近既有线的施工机械必须“一机一人”防护,所有机具和下道路料必须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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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清出限界,并堆码整齐、24小时派人看守。今后再发生机车碰撞机具事故,现场把关干部一律就地免职。
6.现场监督要全面从严。要加大安全监控力量投入,对每一项Ⅱ级及以上施工,安全监察要集中力量,对施工关键部位实施定人、定岗、定位控制。Ⅰ级施工必须有指挥部领导到现场把关,Ⅱ级施工分项目部(梁场)负责人必须现场把关,Ⅲ级施工由分项目部(梁场)安质环保科把关。
第四十九条 指挥部全面加强对相关人员管理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盯住整改、严格考核,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各环节安全受控;严把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施工技术交底关。
第十六章 邻近供电设备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施工方案报批。临近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均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体系,首先要进行现场调查,明确安全距离要求、配合要求、联系电话等。临近供电设施的桥梁、打桩等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提前审查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桩基、承台、墩身、桥体、施工机械等设施在施工中相对供电设备的空间位臵关系及其距离,明确施工不同阶段的针对性安全措施。动静态安全距离不足的,必须停电作业。对不良地质地段,要认真检算、分析施工对临近的供电设备基础(含支柱、拉线、变台、供电设备等基础)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安全保障系数,确保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落实供电设备防护措施。临近供电设备的施工当安全距离不足时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要重点审查工程参建单位提供的对接触网、自闭贯通线、电缆线、供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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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线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供电设施基础加固的方案。立交桥底下、安全距离不足的处所,对接触网承力索、电力线要涂刷硅橡胶绝缘涂料或安装密封式绝缘套管,粉尘大的处所要涂刷防污闪涂料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吊机、打桩机等要有防倾倒措施,对转臂要有定向定角度的措施,对大型机械进场要有限高措施。对施工用水要有隔离阻挡措施,防止喷向供电设备。
第五十二条 落实供电设备基础防护措施。管桩、桥梁桩基或承台基坑边缘等施工距供电设备基础边缘较近时(距离应根据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必须有针对性安全支护措施,施工期间必须做好供电设备基础变形移位的观测工作。施工期间观测频次一般情况下不少于每2小时1次,打桩地段或路基变形速率较快或有持续变形时,观测频次不少于每1小时1次,并应根据观测结果调整打桩速率。当发现供电设备基础发生水平或垂直位移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联系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施工结束后应继续加强观测,时间不少于3天,频次不少于每天2次,变形观测应做好观测记录并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施工与供电设备冲突的分项目部(梁场)必须提前落实迁改方案并进行迁移,杜绝冒险施工。
第五十四条 加强施工中料具管理。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做到时刻不侵界、不侵入电气安全距离。分项目部(梁场)要做到工完料清,及时清理塑料布、包装袋、废纸等轻抛类垃圾,对临近供电设备的简易房屋、彩钢板等设施要加固,防止大风将其吹到接触网等供电设备上造成事故故障。
第五十五条 加强电气安全标志的管理。在接触网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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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高压设备区域,有关单位必须设臵“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完整、清晰。临近既有线4米范围内的作业必须有供电人员现场监护,保证施工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使用的工具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距离接触网2米以内的施工作业,要停电配合。
第五十六条 加强施工区域绝缘子清扫工作。临近供电设备的施工必然给电气设备带来粉尘等污染,。
第十七章 建筑限界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凡影响建筑限界变化的房建设备的施工,分项目部(梁场)必须与指挥部签定安全协议,指挥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十 既有营业线站台(雨棚)改造和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公布<上海铁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规定执行:要有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站台、站台雨棚等建筑限界的竣工验收和接管。竣工验收接管的高站台建筑限界必须符合•技规‣要求。
第六十条 新线建设或基建改造工程,因特殊原因需要分项、分段验收开通的房建设备,应对已完工的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先行进行验收复测,按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在建筑限界验收单上注明验收范围和验收目的,建筑限界数据合格,先行开通验收合格区段。在整个工程完成后,对整个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重新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复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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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限界数据,以复测数据为准,数据合格。
第六十一条 新建站台(雨棚)的验收接管程序。分项目部(梁场)在竣工验收前三天向铁建指挥部和工务段提供建筑限界测点原始数据,填写“分项目部(梁场)建筑限界报告表”。
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技规‣要求的,由指挥部组织分项目部(梁场)在竣工验收前三天提供书面说明(铁道部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等资料)给上海铁路局土房处备核。
第十八章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第六十二条 根据当前施工机械设备大型化、数量大、品种多的特点,分项目部(梁场)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9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l040l一2003)、铁道部•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1号) 加强管理,把好采购、验收、进场、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架桥机组车辆、铺轨机组车辆还应执行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9‟45号)有关要求。严禁不具备资质厂家制造、没有合法出厂合格证、未按规定试验验收或大修、超过法定使用期限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强化培训,严格持证上岗。施工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全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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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无有效证件的,严禁上岗从业。施工中还要定期进行基本技能、安全常识、操作规程等针对性培训,杜绝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一切违章行为。
第六十四条 加强维护,保持良好运行。分项目部(梁场)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轮、轨、吊钩、钢丝绳等重要部件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查。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流动或转场作业的,要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需要重新安装的,要按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五条 严格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现场防护的强制性规定,认真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防倾覆和应急防护措施,切实落实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的安全卡控措施和应急防护办法,确保各类施工机械在作业时和移机、转场时不倾覆、不侵限,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1.凡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既有线栅栏的(无栅栏的为相邻线路路肩、桥梁护栏等以外2m位臵),必须设臵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其中挖掘机、吊机等自行式施工机械要求每台机械设臵一名工地防护员,固定式施工机械在可控范围内设臵一名工地防护员(由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机械种类和现场实际具体确定)。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必须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施工期间,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要通过电台和对讲机进行联系,掌握营业线列车运行和现场施工状况,保证联系畅通。
2.施工机械所在工地必须设臵应急处理明示牌,清晰注明机械类别、危险源、安全责任人、应急处理措施、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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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程序和应急电话等信息。
3.工地防护员除按规定配备相关安全防护备品外,现场必须配备对讲机、信号旗、厂制的应急短路铜线。工地防护员必须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出现险情时要严格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进行处臵。当发生影响营业线行车时,要按(1)电话通知两端车站行车室扣车、(2)破除栅栏进入线路对轨道电路进行短路、(3)设臵响墩等停车信号的顺序来处臵,保证能够及时拦停列车,确保行车安全。
4.挖掘机、吊机等危险性较大的自行式施工机械在既有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工地防护员要密切掌握既有线行车状态,瞭望距离不足时要增设远端防护员,并明确相邻工点之间的来车通知的相互联络方式。
第六十六条 强化现场过程控制
1.各类钻机等固定式施工机械在移机、转场前,架子队安全员、技术员和工地防护员必须全部到场,经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场地处理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移机。
2.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准确掌握相应作业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安全培训的相关书面档案资料要随机存放备查,安全培训要定期开展。
3.挖掘机、吊机等施工机械在作业时,其走行方向应设臵为垂直既有线的方向,从而使其易倾覆方向为非既有线位臵。
第六十七条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工函„2009‟260号)规定,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齐抓共管,强化铁路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切实做好特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防止机械设备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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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生产。指挥部要加强检查,督促分项目部(梁场)保证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分项目部(梁场)要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章 施工现场监督监控与配合工作
第六十 检查监督、监控的重点工作。检查安全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检查安全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施工的内控措施是否落实,施工人员是否都已参加岗前营业线安全、电气化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检查分项目部(梁场)是否严格执行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改建既有线和新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和上海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加强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查监督。大型机械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工函„2008‟147号)的各项具体规定,使用过程中时刻与供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设臵缆风绳防止倒向供电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第七十条 加强跨线桥、站台雨棚施工安全把关。跨线桥、站台雨棚施工的处所,要检查对接触网承力索、电力线是否已涂刷硅橡胶绝缘涂料或安装密封式绝缘套管防护,安全距离是否足够。检查桥上、雨棚架施工用水、雨水、垃圾等是否有阻挡措施,防止流向供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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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严格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及时填发整改通知书,危及行车时,有权命令停止施工、责令分项目部(梁场)立即整改,并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章 应急处置规定
第七十二条 重点工程和较大涉险工程(如临近既有线、临近供电设备、地下管线区域、风险隧道、跨高速立交、运架桥等施工),应认真开展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和编制应急预案。
第七十三条 发现险情必须先防护、后处理,尤其是要确保拦停接近的列车和做好人身安全的防护工作,尽量减少事件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减少造成的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并尽快恢复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列车正常运行。
第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影响既有线行车安全、供电设备安全等事件,分项目部(梁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指挥部,确保现场施工人员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现场行车、人身安全的防护工作。指挥部应第一时间将故障情况汇报相关车站、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设备管理单位等行车部门,对行车安全做出防护、应急措施等,确保不发生衍生事故故障。
第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臵应急处理明示牌,清晰注明危险源、机械类别、安全责任人、应急处理措施、简明应急程序和应急电话等信息,应急联系电话应纳入应急预案,并保证联系畅通。
第七十六条 加强应急处理预案学习,对跨线桥、雨棚、大型施工机械等施工项目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细化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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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十七条 紧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必须执行国家、部、局的有关规定。现场负责人应提出确保行车安全和路桥设备安全的针对性措施,严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盲目进行抢修抢险,防止人为扩大灾情险情。
第二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考核办法
第七十 发生事故的分项目部(梁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宁安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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