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4-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具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各学系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曾在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肄业学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满日间部二年级下学期或夜间部三年级下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二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二) 修满日间部三年级上学期或夜间部四年级上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三) 修满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或成绩单者。
二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补习学校或实用技能班三年级 (延教班) 结业,持有结业证明书者。
三曾在五年制专科学校肄业学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满四年级下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二) 修满五年级上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修满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或转学证明书附成绩单者。
四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持有高中、高职或专科毕业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五知识青年士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六退除役官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七军中随营补习教育经考试及格,持有高中学力证明书者。
八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相当于高普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者。
九持高级中等学校肄业文凭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检覈通过或采认并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一○取得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丙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乙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二年以上;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甲级技术士证资格,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者。
第 3 条
具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硕士班入学考试:一曾修满大学各学系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经退学离校一年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或成绩单者。二曾在大学各学系肄业,除最后一年未修习,经退学离校二年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或成绩单者。三曾在大学修业六年 (含实习) 以上之各学系肄业,修满四年课程,且已修毕各该学系应修学分一百二十八学分以上者。四取得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后,其为三年制者经离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经离校三年以上;取得专科进修补习学校资格证明书、专科进修学校毕业证书、或专科学校毕业程度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证书者,比照二年制专科办理。各校并得依实际需要,另增订相关工作经验、最低工作年资之规定。五曾经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持有及格证书者。六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甲级技术士证资格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者。
第 4 条
具左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博士班入学考试:一硕士班学生修业满二年且修毕应修学分,因故未能毕业,经退学离校一年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并提出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者。二大学毕业获有学士学位,修读经教育部核可属硕士班程度之四十学分班,获有结业证书,并提出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者。三大学毕业获有医学学士学位或牙医学学士学位,经有关专业训练二年以上,并提出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者。四大学毕业获有学士学位,从事与所习相关工作六年以上,并提出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者。五经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取得及格证书后,从事与所习相关工作六年以上,并提出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者。前项各款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由各大学自行认定。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相当硕士论文之著作,得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
第 5 条
符合教育部所定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规定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学历,以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班、博士班,得准用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军警校院学历,依教育部核准比叙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以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班、博士班,均以报考与所习学科相关者为原则,其相关学科范围由各校自订;第三条、第四条所定须经有关专业训练或从事与所习相关工作,由学校自行认定。
第 7 条
本标准所称离校年数之计算,自修业证明书所载截止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专业训练及从事相关工作年数之计算,以专业训练或相关工作之证明上所载开始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第 8 条
(删除)
第 9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