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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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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附加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本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押运和装卸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统称为“随车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随车人员因疾病〔包含因乘坐运输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随车在运输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随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含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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