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基本用药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满足临床对基本用药的需求。
2.范围:临床科室、医务部、药学部。 3.定义:无。 4.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基本用药目录的修订。
4.2药学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统计。 4.3医务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 5.制度内容
5.1基本用药品种范围
5.1.1包括中药饮片(颗粒剂)、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物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常用药品。
5.1.2当发生罕见的灾情或意外事故,抢救生命所需而通常情况下医院很少使用的急需药品,不作为基本用药。
5.2基本用药品规:原则上西药≤1200种,中成药≤300种。 5.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修订
5.3.1修订组织:药事委员会负责修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5.3.2包括三部分:西药目录、中成药目录、中药饮片目录。 5.3.3编排顺序:药品目录按药理作用与适应证进行编排。
5.3.4药品应收载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厂家等。
5.3.5修订周期:每年至少1次对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进行全面的回顾及修订。
5.4基本用药的替换与删除:按《药品引进与淘汰管理制度》执行。
5.5国家基本药物管理
5.5.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收载的药物作为医院基本用药首选品种,优先配备使用。
5.5.2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额占全部药品总采购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5.5.3临床科室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要积极参与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与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5.5.4药学部每月统计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报医务部。
5.5.5医务部对相关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并以纸质形式反馈。
5.5.6医务部将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年终考评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