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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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REN J●AOYU 盛最最● 2009/11总第274期 文章编号:1001—8794(2009)1l一0075—02 沈轶琳 (1.黑龙江省商务学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01;2.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e._N的关系结合规则中心主义和原则中心主叉两种理论,浅显地分析当前我国在 审判过程中法律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及适用。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 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 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 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 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 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 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 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 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 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1原 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 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 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3 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为法 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 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法 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 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 可作为断案依据;(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 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 则无异。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 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 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 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 收稿日期:2009—06—11 作者简介:沈轶琳(1982一),女,黑龙江哈尔滨人,2004 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2005年就职于黑龙江省商务学校, 在黑龙江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 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 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 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 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 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 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 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 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 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 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 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 则。…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 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 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 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 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 用。【5 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具有规则所没有的 力量上和重要性上的程度。 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 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 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做权衡,强度较高 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 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 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 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 始就是最强的,例如行中的“比例原则”,民法中 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冲突, 直以来都有争议。德沃金认为:“仅从一个标准形 式看,它是一条规则,或是一个原则,不总是非常清 楚的。I7]因而,当一条规则与一个原则产生冲突时, 该规则往往已带有价值判断的因素,这样一来,这个 一2009/11总第274期 每垂最● CHENGREN JIAOYU 规则就带有原则的特点,与其说是规则与原则的冲 突,不如说是原则与原则间的冲突。在实际案例中, 这种情况时常出现。比如契约自由原则与公平正义 原则之间的冲突,行中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 赖利益而对善意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的原则,权利 失效原则等等。从本质上讲,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 突其实就是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如何最大限度地 减少以利己主义为轴心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以 利他主义为轴心的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和目标之 间的摩擦所带来的社会损耗。由此可见,规则与原 麦考密克站在后果论的立场上,对法律原则的 矛盾统一做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案件具有开放 性,没有哪一个规则或原则是可以完全套用的。因 此,对任何案件都必须从后果论的角度进行辩论,做 具体分析之后才能引出正确的结论。从后果或推理 结论具有可接受性和不可接受性来看,其评价的基 础有三个:其一,公共利益;其二,正义;其三,常识。 就是说,在一个法律原则体系中,各种原则有大小之 分,小原则要服从于大原则,而正义、人民的根本利 益、和常识所规定的一般公共道德都是最大的 则的冲突说到底是不同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 的冲突。 法律原则往往互相交叉,要在相互冲突的原则 中协调,需通过衡量不同原则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对 分量重要性的强弱来选择接受某一原则的指导。对 原则分量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 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 择。因此,必须同时考虑各种价值、利益、权利以及社 藩 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等因素,才能做出正确 _ 权衡。庞德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特定 一 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首要地位,其他价值处于次 ,_要地位。在价值选择中,次要的价值应当服从首要的 _ 价值 利益衡量应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 ’ 取其轻”的原则,通过衡量利益之间的位阶大小,从 兰 ● 出上诉。沈太福的上诉理由是:北京长城公司是假集 一 体真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 _ 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北京市高级人 - 民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太福身为集体经济组织 曩 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大量,其行为构成 贪污罪。北京长城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有该 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而且业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沈太福上诉否认北京长城公 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理 由,不能成立。在这里,虽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证 明,但事实上该公司确为私营企业,那么海淀区工商 局是如何认定该公司的性质,宣判是否有违我 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呢?海 淀区工商局的解释是“该公司多年来一直享有集体 企业的优惠待遇,因而其为集体企业”。这实质上正 是引用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即不允许允诺人对已 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布莱克法律词 典》也认为,禁止反言是指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 之不得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 行为,从而行事。当法律禁止一个人言行不一时,就 发生禁止反言。这项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 延伸。在个案中对维律公平、正义起到了很好的 作用。 原则。如果其他原则和这些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就应 当服从这些基本原则。 三、结语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 由裁量的关系,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 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机关与 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 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 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机(法 典)系统”。 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 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 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 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 够应对现代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形势。 关于规则与原则的适用问题,目前有规则穷尽 方可适用原则说和程序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说,无 论是哪一种都已关注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作用。笔 者认为,比较恰当的方式为提高法官素质,适当应用 判例制度,即对于疑难案件中已成功应用的原则,在 同样的案件中可重复使用。久而久之,形成一批概括 性高、适用范围广的基础性原则,使任何案件都能在 对这些原则的演绎推理中得到解决方案。与此同时,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 控制。 总而言之,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 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 一味地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 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 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参考文献: 【1】【2】[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0—73,74. 【3]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441. [5】[61[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哲学思潮研究 [M】.法律出版社,1996:384~386. 【8]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1 f51. [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 服I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