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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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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 基础理论研讨 i式析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 抚宁县广播电视局 王碌明 [摘要】隐性采访是近年来受到新闻记者普遍青睐的新闻采访形式。但是,由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有日渐增多之势。正确 认识和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对于隐性采访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隐性采访 法律界限伦理原则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形式 隐I生采访是指记者在不公开身份,不暴露采访意图的情况下,接近 新闻源,获取新闻事实的采访活动,也称之为“暗访”、“私访”或“偷拍偷 录”。隐陛采访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即事件的完全参与式采访和完全观 察式采访。 所谓完全参与式采访,指的是新闻工作人员像一个真正的新闻事 件的参与者那样行动,别人只知道你是参与者而不知道你是记者,它又 可细分为主动(记者策划某些事件以揭露别人的错误行为)和被动(记 者假装只是公众中的一员,这样他们就能在其他人不知道有记者在场 的情况下收集信息)两种,这样做的信念是明显的:如果采访对象不知 道他们正在接受记者的调查,则会表现得更加自然、诚实。假如人们知 道自己是采访对象,他们首先就有可能把记者赶出新闻现场,也有可能 改变自己的言行使之显得更加值得尊敬,还有可能使被调查的新闻事 件发生重大的改变。 完全观察式采访则只对社会过程做纯粹观察而记者并不打算成为 这个过程的一部分,又有人称之为化妆采访。由于这一类隐性采访者尽 量不引人注目,采访对象常常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记者调查。完全观察 者既不会影响采访对象也不会像完全参与者那样陷入被观察的事物当 中,但缺点是难以得到对采访对象的充分了解,因而所作的观察较为粗 浅。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 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也没有明确的 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目前法律对隐性采 访设置的禁区有: 不受隐性采访的伤害,我国的《保密法》等许多法律,都对 国家秘密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和全民的利益, 对其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的政治秘密、 经济秘密、技术秘密等多方面。《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 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 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1992年,国家保密局、 对外宣传领导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 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 成年人保》对之有更多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 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 这样规定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他们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其罪与 错都不宜张扬。因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常需作特殊处理,如采用 匿名和在电视节目中用马赛克处理其面部图像等。 隐性采访不能泄露商业机密。新闻媒介的工作是传播有价值而且 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同时新闻工作也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这 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要求新闻工作者对涉及商业机密(如产品的设计 和制造方法、商业联系、顾客名单、进货和销售价格等)的事宜应谨慎行 事,防止任何人取得商业竞争对手的机密材料,使用不公平竞争的手段 破坏市场秩序。 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隐性采访的伤害。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 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 法侵扰,个人私事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最高人民《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 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保 54.--—— 护最为具体的法律规定,隐性采访应遵守这一法规。侵害隐私权是隐性 采访被指责最多的地方,记者在采访中要区分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还 是秘密场合,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并在实践中把握其中 的区分度。 三、隐性采访的伦理原则 由于从事隐性采访的新闻工作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性质不同, 新闻法制不可能解决隐性采访带来的属于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 这便为新闻伦理提供了一定的作用空间。新闻伦理对新闻行为进行道 德判断和评价,肩负着对新闻在法律之外的善恶是非进行评判和规范 的重任。隐性采访的突出表现是能够成功地发掘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或者通过公开途径难以获得的新闻信息,并且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 响,在较长的社会历史阶段影响公众的社会判断和道德评价,这就决定 隐性采访所报道的内容应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定位于维护公 众的利益。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确定是否 有必要用隐性采访手段和把握新闻事实的标准。如果选择的题材“与大 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而除此之外又无他法获取信息,则可为;反之, 如该事件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影响甚小,则不可为。”在对“广西南丹矿难 事故”的报道中,我们能强烈地感受到地方有意隐瞒事态和编 织的地方保护网,这给记者的采访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 隐l生采访是新闻记者采制揭露和批评性报道,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 法。在这里需要十分注意区分公众利益与公众兴趣的区别,后者是一种 公众的心理需求,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反法纪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 事务、社会变化和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进行了解,而不可为迎合公众的 好奇心暴露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等不宜报道的内容。 公正原则。记者在选材和立意时应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事件,揭露 社会生活中的不公正、不平等、违法乱纪和消极现象,并从法理和 道义角度加以批判,促进社会公正。同时要公正地对待采访对象,不能 对采访对象妄下判断;要尊重被采访者的正当要求和权利,不能侵害其 合法权益;对涉及的当事各方要平等视之,即使对批评对象也要注意把 握分寸。 善意原则。隐性采访的直接结果往往是曝光社会的阴暗面,但是暴 露社会的阴暗面并不是隐性采访的最终目的。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应该 是善意的,是为了支持正当的言行、合法的权益,纠正人们的某些错误 意识和看法,既要告诉人们事实是怎样,又要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符 合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 真实原则。相对隐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涉猎的多是违法乱纪等社 会弊病,在采访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挠,对事实加以深度了 解和接触的难度会更大。在隐性采访的两种方式介入式和观察式采访 中,记者因为处于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又极容易影响新闻事件的进程 因此避免新闻失真显得更加重要。隐l生采访一旦失真,不仅削弱了报道 针砭时弊的力度,对公众造成误导,而且极容易伤害采访对象的合法权 利,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质疑,因此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尤 其注意新闻的真实性。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首先是指隐性采访的使用频率不宜过多。能用 显性采访的尽量不用隐性手段。其次是指使用范围,在题上必须是影响 公众利益的事件,从对象上说必须是不配合、不支持记者采访,而记者 又无他法接近新闻源。三是指对具体事件采访的适度,记者应紧扣事件 的性质、报道的主题,而对那些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以不使用 为宜 参考文献 [1]邹艳娟.对隐性采访的法律与伦理的思考[J]新闻窗,2007(2) [2]曾途.隐性采访的技巧与人文关怀.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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