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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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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1.直接金融;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类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2.间接金融: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3.银行:一国金融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与执行国家货币金融、实施金融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4.商业性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设立的汲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5.性银行:由创立,参股或者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经济、社会,在特定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性融资活动,充当进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6.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客户存款与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7.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银行的一种货币工具。

8.再贷款:指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9.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储存的未进入到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10.货币:或者称金融,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用的各类调节货币供应量或者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与措施的总称,是一国要紧的宏观经济。

11.接管: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全面操纵与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12.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汲取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与性银行。

13.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尽收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制度。

1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15.同业拆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16.委托贷款: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受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17.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18.银行卡: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9.信托:委托人给予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者处分的行为。

20.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21.公益信托:委托人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环保等事业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特定多数人。

22.集合信托:受托人把根据同一内容的信托合同设定的众多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依特定的目的而概括地予以管理与处分的信托。

23.他益信托:委托人与与受益人不为同一人的信托。

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性金融机构。

25.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租赁公司以筹措资金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在租给承租人使用。

26.回租租赁:指承租人将自己的有关物件卖给出租人取得急需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回租使用的租赁方式。

27.转租赁:租赁公司同时具备承租人与出租人身份的一种租赁。

28.委托租赁:出租人同意委托人的资金或者租赁标的物,根据书面委托向委托人制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

务。

简答

一.法币法偿原则: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与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拒收。

二.人民币发行原则: 1.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2. 计划发行原则 3. 经济发行原则

三.禁止人民币发行的违法行为: 1.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2. 禁止损毁人民币

3. 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4. 禁止代币票券

四.央行发行货币目标及工具:

目标:银行实施货币所余地都能够要对宏观积极产生的明确效果。 1. 基本目标

1) 多重模式:物价稳固、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 2) 双重模式:币值稳固、经济增长 3) 单一模式:币值稳固

我国:货币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固,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有层次与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 2.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

3. 操作目标:存款准备金率、利率 实现:操作目标—中介目标—基本目标

货币工具:银行实现其证词目标的手段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其他债券与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工具。

五.行长产生方式: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提名,由全国决;闭会期间,由全国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责任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六.央行的职能:

一)公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与规章; (二)依法制定与执行货币;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保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央行业务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一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与其他债券。

3.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他单位与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担保。

八.银监会监管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2.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3.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前两类机构的境外业务

九.金融监管类型

1.完全统一型监管(混业监管) 2.双线多头型监管 3.单线多头型监管 4.不完全统一型监管

十.银监会监管职责,措施

职责:1.市场准入监管职权:1)机构准入 2).业务准入 3).高管人员资格审查 4).大股东资信审查(持股比例5%)

2.日常业务及风险监管职权:1)审慎经营监管 2).风险评级、预警 3).银行业突发事件 3.危机处置1)监管矫正. 2). 接管重组 3).撤销 4.其他职权

监管措施:1.非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 3.监管谈话 4.责令公开信息 5.监管矫正 6.接管重组 7.撤销 8.查询及申请冻结账户 9.对非金融机构的调查权 10.对问题机构高管人员的措施

十一.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

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

十二.商业银行职能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制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十三.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三性原则: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

四自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 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依法同意中国银监会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

十四.发行注册资本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 城市信用社1亿 农村信用社5000万

十五: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品行不端正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7.被银监会责令禁止资格的人

十六.商业银行的接管情形

分为已经发生或者者可能发生,通常是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终止:1.接管期限届满 2.期限到达前,商业银行亿恢复经营 3.期限到达前,合并或者破产

十七.商业银行破产顺序: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十八.银行职能

1. 倡导性职能 2.补充性职能 3.选择性职能 4.服务性职能

十九.非银行金融机构范围: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行(商务部)

二十.储蓄存款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十一.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存款人死亡后提款过户:未申明遗产继承,直接支取或者转存;申明遗产继承,无争议凭继承权公证书,有争议,凭人民裁判文书

二十三.挂失规则

形式要求:书面 口头挂失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机构:开户季后

挂失时身份证件:持本人身份证明,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 挂失效力:当天生效

补办新存单或者存折:本人亲自,七日生效

二十四.贷款种类

按贷款人是否自担风险,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 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一年内含一年)、中期贷款(一年上五年下含五年)、长期贷款(五年上不含五年) 根据有无担保分为西农贷款与担保贷款(保证、抵押、质押贷款) 从贷款质量上分:正常、关注、次级、能够、缺失

二十五.关系人范围及对其贷款法律要求 关系人: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二十六.资产负债比例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自有资本/总资本)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淌性资产余额与流淌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十七.商业银行投资

1.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与证券经营

2.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投资 3.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八.信托种类

1. 根据委托人身份分为他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2. 根据委托人与受益人关系不一致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3. 根据信托目的不一致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4. 根据信托事物性质不一致分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5. 根据是否营利不一致分为营利信托与非营利信托 6. 根据信托设立方式不一致分为设定信托与法定信托

7. 根据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方式不一致分为个别信托与集合信托

二十九.无效信托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规或者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信托撤销

含义:若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委托人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撤销该信托。 行使主体:信托人的债权人 撤销事由:损害债权 撤销机构:人民 撤销期限:一年

撤销后果:善意,获得的信托利益不予返还;恶意,返还 三十一.信托当事人身份要求

委托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托人: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 受益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十二.信托财产特点

1. 物上代位权 2. 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 3).除法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①在先设立的权利优先受偿 ②信托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③信托财产上产生了应付的税款 4).抵消禁止

①信托财产债权不等于固有财产债务

②不一致委托的信托财产债权债务不得抵消 3. 约束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性) 1).不得违反信托目的

2).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已谋利

3).交易禁止:①信托财产不等同于固有资产②不一致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禁止 4.限定性

三十三.信托三方当事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 知情权:查阅复制权 熟悉权 2. 调整管理方法请求权

3. 撤销申请权:撤销的是受托人的不当行为 1).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

2).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导致信托财产受损 4.索赔权:受托人 恶意受让人 5.解除权:

1).①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 ②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导致信托财产受损 2).受托人具有重大过失

接任方式:①根据信托文件直接解任 ②申请解任 义务:

1. 交付财产 2. 支付约定报酬 3. 风险缺失承担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

1. 追求最大利益 2. 同等慎重义务 3. 恪守性义务

1).把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加以区分,分别立账、分别管理 2).不一致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区分相互 3).抵消禁止 4.不谋私利义务 5.交易禁止义务

6.通常亲自处理信托交易义务

1).转委托条件:信托条件与不得已事由 2).受托人担责

7.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8.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权利

1. 约定报酬权

前提 ①约定:信托文件 补充协议 ②如受托人有不当行为,未赔偿前不得索取报酬

2. 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 3. 信托财产风险免责权 4. 费用补偿权 5. 辞任请求权

三)受益利

1.收益权:享用、放弃、转让、继承、偿债 2.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

1) 知情权:查阅复制权 熟悉权 2) 调整管理方法请求权

3) 撤销申请权:撤销的是受托人的不当行为 ①.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

②.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导致信托财产受损 4).索赔权:受托人 恶意受让人 5).解除权

三十四.可变更受益人、收益权范围

1.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能够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收益权

2. 委托人非唯一受益人时,下列情形能够变更或者处分受益人或者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 3).受益人自己同意的 4).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

三十五.信托关系终止情形 1. 意思自治

1).信托文件中约定终止事由出现 2).所有信托当事人协商决定 2.与信托目的有关的情形 1).违背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3).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3.其他情形 1).信托被撤销

2)委托人提早解除信托 3).全体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三十六.公益信托特征

信托目的特征:目的明确,公益

受益人特征:范围确定,不特定的多数人 设立程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受托人确立与变更、辞任:批准程序,经信托管理人同意 当事人特征: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管理人、信托监察人

类似原则: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者其他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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