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制度
学校保安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保安员管理,明确保安员岗位职责,规范保安员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保安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着装整齐,礼貌执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二、学校保安员坚持优质服务,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三、学校保安员务必熟练使用学校的各种消防器材,爱护学校公物。
四、学校保安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师生,服从管理。
五、学校保安员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维护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设备设施安全。保安员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一旦发现问题或遇突发事件,要迅速作出正确的决定和处理,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防止各种意外发生。
六、学校保安员要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交接值班状况,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七、学校保安员不在岗位上睡觉、喝酒、吃槟榔,不离岗、脱岗,不在岗位上会客或办私事。
八、学校保安员要加强校内四周以及各楼层的巡查。
九、对车辆的管理:
(1)本校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出入,要认真做好登记。
(2)正常上课期间对外来人员务必问清工作单位、姓名及事由后联系被访人,经允许后先登记再请其进入;如遇直接来找校领导的陌生人员,务必与相关领导联系确认后才准予入校;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来我校检查、指导工作,应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或与相关处室联系,并指引来访人员进校,指挥其车辆按要求停放。
(3)其它无关人员及车辆一律不许进入学校。进入学校的车辆要引导其按指定的地方停放,严禁其车辆乱停;出入学校的外来车辆(个性是货车)要严格检查,出校的物品务必经校领导同意(批条)方可放行。
十、被访人不在学校,要婉言拒绝其进入学校。
十一、学生正常上课期间因事须离校者,要查看并留存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签字的请假条,然后予以放行;否则,值班保安员承担一切职责。
十二、学校保安员要搞好保安室及周边卫生,要用心协助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搬运、张贴等工作。
十三、保安人员有事,务必请假,经同意后才许离校,未经同意或自理岗位者做旷工处理,请假后不按时归队的做旷工处理,累计警告三次以上者做自动离队处理。
十四、保安员不服从管理,顶撞主管人员或校领导,或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的;保安员触犯法律被治安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职责的,直接开除出校。
门卫管理制度
一、守国家法规、法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出于职守,勤工、认真履行职责,时时提高警惕,出现可疑人物立刻报告。
三、严格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格控制询问外来人员,做好本人事务登记,详细检察出入人员携带物品,以防盗窃破坏行为的发生。
五、严把大门关,非本单位车辆严禁入内,下班后负责锁死大门。
六、配合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门卫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一) 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 管理办法
(一) 保安人员要求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 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流执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 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执勤。
(四) 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执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进行会客。
(七) 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质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质,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未经登记的物质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质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 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门上报。
(十一) 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飞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 附件
(一)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门卫管理制度
一、门卫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
二、门卫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文明执勤,礼貌待客,认真负责,服装整齐,仪容端庄,按时交,并做好交记录。
三、认真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和外来车辆的进出登记,对外出的车辆注意检查,防止居民车辆被盗。
四、收发报刊、函件等应当面点清,并做好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不积压、不私拆。
五、保持门岗周围环境的整洁及设施标志完好。每天10点以前小区主管要负责落实门岗内外的清洁工作。
六、门卫值班室及站岗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滞留,以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值班室内物品应保管爱护、摆放整齐,卫生良好。
七、执行工作和客户来访时应站立,提前主动上前工作,工作时间不允许从事与工作不符的事,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允许酒后上班和上班喝酒,工作应使用文明用语。
八、值班电话为工作电话,非工作原因不得使用值班电话,
九、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门卫都必须保证有人留守。
十、上下班高峰期门卫人员应保证在岗,快速兼灵活处理机动车进出小区,避免进出小区车辆长时间堵塞道路。
十、配合巡逻岗人员做好当班工作,配合做好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一、对因客户原因损坏小区设施、设备及公司办公物品,门卫人员有权要求损坏者照价赔偿,损坏者拒赔的,门卫人员对损环者有权暂不放行,报警处理。
十二、做好院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绿化养护工作,承担抽水浇花及冬季清雪工作。
门卫管理制度
一、人员出入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禁无故外出,除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采购、司机等外勤人员外,因公外出者,凭有效的出门凭证。
2、基建及维护施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如有出入必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填写来客登记表),领取临时出入证并凭证出入,业务结束后到门卫处办理出入证注销手续。
3、机关人员及参观人员:如机关及外单位参观人员等需入公司时,由公司经办人到门卫处代办外来人员登记手续,门卫在参观人员离厂时签注离厂时间。
4、应聘人员:门卫应要求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而后指示至办公室面试,在应聘完毕后离开公司时,门卫应签注离厂时间。
二、物资出入管理
1、公司物资
公司产品出厂需由销售部开具出门证,并上报财务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门卫根据出库单核对物品无误并登记后方可出公司。
2、外来物品
供货商送货入分公司,应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并注明送货的产品名称;出公司时,门卫根据物资入库票据,核对无误后放行。
三、车辆管理
对进入公司的车辆进行指引,对车况不良的车辆加强检查,并做好相应措施。监督公司员工的车辆停放,维持停放秩序。对进入公司的外来车辆,如有损坏公司财物,应报公司办公室,责其照价赔偿。
车辆离开时,门卫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是否有货带出,若有必须出具物资出门单据,根据车辆进入登记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四、日常巡视、值班管理
1、巡视时间:每天员工下班后、当晚12点以前各巡视一次,次日早晨上班前巡视一次。
2、巡视范围:公司厂区。巡视时做到多看、多听,若有问题,立即上报公司领导。下班后对厂区进行巡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巡视时注意人身安全,遇突发事件立即汇报,对事件做详细记录。
3、值勤期间发现有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办公室。如发现火警、电器漏电、设备故障、建筑物险情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4、值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门卫室随时要保持有人(特别是遇值班门卫用餐、为完成临时事项需离开一会等情况的),以保证人员、物资、车辆进出得到有效控制。
5、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难。
6、上班时间不得睡觉、私自离岗,并搞好传达室周围卫生。
7、门卫上班或巡逻时,一律着保安制服,下班一律着便服。
8、门卫负责发放公司信件、杂志等,并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未按规定实施人员、物资、车辆出入登记及检查及日常巡视管理的,一经发现每次扣减当月收入50元。若因此造成公司物资流失的,需按流失物资原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