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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协议书(3篇)

来源:保捱科技网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协议书

  甲方:代款方(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抵押人):

  丙方:担保方(开发商):

  一、总则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申请购房贷款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二、代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代款金额( )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元整小写: 元整

  2.甲方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乙方购房款名义,交存 (转)入丙方在 行的存款帐户上。

  3.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贷款利率为年息 %,起息按贷款实际发生日起计息;计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5.还款

  (1)乙方以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2)首期还款日: 年 月 日,计 元。剩余款期分期并于每月 日前偿还。

  三、抵押物状况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贷款。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3.丙方应将贷款用于乙方所购商品房建设工程并保证按期交付房屋。

  4.甲方和乙方有权检查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5.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如乙方不按期清偿债务,丙方保证代乙方履行该项义务。若丙方履行该项义务后,丙方可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若有逾期,则按日支付应还金额 ‰的违约金。

  2.乙方到期不清偿债务,丙方又未履行代乙方还款义务时,甲方有向丙方追偿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权利并可申请处分抵押物。

  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 )各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八、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房地产登记机关存壹份。

  2.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并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月日: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年。

  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

  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

  每期计息日的的为贷款利率的,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为该贷款发放日的。

  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并借记借款人账户。

  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

  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保险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

  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账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

  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抵押人):

  年月日: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协议书

  (暂行)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并借记借款人账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账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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