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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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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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