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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是我国第几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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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
目前,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有五个:
1、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
2、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
3、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
4、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
5、自治区(1965年9月9日)。
国内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权利:
1、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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