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流水不构成帮信罪。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为支付结算达20万元。流水中有不属于收或付性质的可剔除。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信息网络管理秩序。
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金额超过10万,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流水金额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
2.支付结算达20万元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在流水金额达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定性;
3.如果证明流水中有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允许剔除;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5.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