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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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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明确了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不服裁定、无立案基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事实清楚但法律错误、严重违反程序等。

法律分析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法中书面审理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书面审理是一种特定的审理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形。其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书面审理方式;案件不需要进行庭审、听证等实质性审理程序;当事人提出书面审理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等。具体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法庭根据材料进行审理、调查、研究;作出书面审理的裁决或判决等。书面审理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升。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审人民对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审理方式,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等特定情形。通过书面审理,能够快速作出裁决或判决,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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