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向提起离婚诉讼。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能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不会自动离婚。根据《民法典》,夫妻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或者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在调解无效或出现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时才会准予离婚。被宣告失踪或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不是。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情形:
一、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二、向提起离婚诉讼,由以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的判决或者民政么部门的离婚登记手续。不会因出现这一事实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离婚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提起离婚诉讼,由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解除婚姻关系仍需通过或民政部门的正式程序。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或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满足离婚条件,才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