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要告哪个地方的,就要去当地提起诉讼。经过了行政复议的案件,可以在原来的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告。被以行政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案件,原被告双方所在地以及行为发生地都可以向当地起诉(不包括拘留,只是强制措施)。不动产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如果发现多个都可以管,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者是多个起诉,如果向多个起诉了,先立案可以管,其他的就不能再管辖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