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要满足的条件: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什么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正在遭受危险的对象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行为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目的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三、紧急避险主体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危险发生且对合法利益有威胁;
2、危险正在发生;
3、目的是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6、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